今年5月,媒体曝光有人在北京站、前门等地出售“黑心烤鸭”,此问题立即引起公众关注。
昨天上午,孔某、苑某、张某等5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黑心烤鸭”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证据显示,孔某向北京市场供应了4万只“黑心烤鸭”,公诉人建议对5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
媒体曝光政府重视
4万只“黑心鸭”进京细菌超标已至极限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
今年5月,记者经实地探访后,曝光了北京站、北京西站、前门大街附近成为“黑心烤鸭”的重灾区。不法商贩兜售的“黑心烤鸭”,竟然是一堆烂肉、臭肉。
该报道引起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出具的证据显示,该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和相关领导的重视,并有多位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
相关领导在批示中称,烤鸭等地方特产事关首都形象,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深挖深查、严肃处理,并请相关部门组织有针对性的整治行动。
很快,涉嫌制售“黑心烤鸭”的孔某、张某等人相继落网,生产、销售“黑心烤鸭”的利益链条由此浮现。
4万只“黑心鸭”进京
昨天上午,孔某等5人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
据了解,孔某、苑某、王某均是河北保定市博野人,苑某是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负责人,王某是河北博野县利众肉食品加工厂负责人。两家肉食品加工厂均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生产烤鸭的资质。
检方指控,孔某与苑某合谋,去年至今年间,由苑某经营的肉食制品厂为孔某生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孔某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在其位于大兴的租住地将鸭架产品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东城、海淀等超市及小食品店。
被告人张某和刘某是一对新婚夫妇。检方指控,去年至今年间,张某和刘某从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及孔某、王某等处购进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印有“全居德”等标识的外包装袋等物品,在新发地租住地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站等超市及小食品店。此间,孔某、王某应张某的要求,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同时,张某还从王某所经营的肉食品加工厂购进山椒凤爪等小食品,一并销售。
案发后,警方在孔某的租住地,查获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8000余只,在张某的租住地查获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3800余只、山椒凤爪1万余袋、鸡腿6000余袋。
公诉人称,去年至今年间苑某的发货单显示,其向孔某供应了5万袋“黑心烤鸭”,扣除被查扣的,应有4万多只“黑心烤鸭”流向北京市场,而实际的发货数量可能还要超出发货单上的数据。
庭上,孔某表示,发货单上的数据不是真的,只是为了在推销时证明其销量比较大。孔某说,他从苑某处进了140多箱货,每箱30只或35只。
细菌超标已至极限
经鉴定,上述产品所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公诉人称,检验结果显示,“黑心烤鸭”的大肠菌群数值达到1100,这一数值是极限,正常的数值应该是小于等于90。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称,送检食品的感官指标检测为恶臭,部分生蛆,说明食品已严重腐败变质,完全不具备食用价值。
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一些照片,照片显示开包的“黑心烤鸭”如同一团黑乎乎的肉泥,完全看不出是鸭架或烤鸭。
苑某和张某辩称,相关部门抽检的样品是准备扔掉或退回厂家的腐败变质食品,“不能代表烤鸭的真实质量”。
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
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公诉人庭上控诉称,“黑心烤鸭”的出现不仅是诚信的缺失,也是道德的滑坡,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公诉人认为,孔某、苑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在北京站等人员集散地销售,流向全国各地,影响了首都形象。因此,建议对孔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孔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苑某和张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该案不适合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自述
制售“黑心鸭”缺德
49岁的苑某称,生产所用的鸭架主要来源于山东一家企业和一些不正规的渠道(鸭贩子)。鸭架的进货价格在每吨1400元至2000元间不等,非常低廉。孔某曾向他提出,要差一点的、价格便宜的货。他称,鸭架是经过蒸煮做熟的,应该合格,但天热可能就不行了。苑某曾供述称,生产车间内偶尔有苍蝇进入,环境较差。
苑某说,他生产的烤鸭成本在2.3元或2.5元左右,卖给孔某是3元一只,自己也零售。
孔某说,从苑某处买进的烤鸭都没有外包装袋。他将烤鸭进行包装后出售,生产日期是自己打上的,“有的根据来货日期,有的根据发货日期”。酱包(经检测细菌超标)和包装袋的价格是1元多,他将成袋的烤鸭以5元或6元的价格批发,每袋烤鸭赚一两元钱。孔某曾供述,他曾发现库房内的烤鸭变质。
张某说,他的货都是从孔某和王某等处购买的,再购买外包装袋,在其租住地进行包装,“哪天送货,生产日期就打哪天”。张某会主动到小食品店推销。为方便销售,张某要求孔某和王某为其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售价在六七元钱。
王某曾供述称,制售“黑心烤鸭”缺德。
■经办人说案
肉质腐败没人敢吃
苑某曾表示,不知道孔某等人将他加工的鸭架以“北京烤鸭”的名义出售,但他的鸭架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在每年县里的4次检验检疫和省级的2次抽查检验中,没有一次检测出来这有问题”。
公诉人解释,苑某不具备烤鸭的生产资质,因此对苑某定期进行的检验检疫并不包括“烤鸭”一项,原材料的检验检疫合格不能说明最后的加工产品合格。另外,孔某和张某再加工的库房卫生环境均不符合相应标准。生产、储存、运输及人工包装等环节都有可能造成大肠菌群超标。
相关办案人员还表示,孔某等人二度加工,自行联系小超市和摊贩推销货物,相关部门很难在“黑心烤鸭”上市前查获此类不合格食品。而“黑心烤鸭”主要卖给外地游客,游客回家拆袋后看到外观明显不能食用的“黑泥”,自然会扔掉,不会食用,因此从公开的情况来看,发生致人严重损害后果的很少。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