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房,却收到了法院传票,因拖欠20多万元房贷被银行起诉了。经两年多的审理,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贷款申请等文书上签字均系伪造,银行起诉房产公司、王先生的诉讼要求全部被驳回。
目前,为恢复良好信用记录,王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伪造签名套取房贷一案,公安机关已展开调查。
莫名成了被告
2009年9月,王先生收到了夷陵区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
原告是夷陵区一家银行。银行称,王先生购买了位于西陵区环城东路一套住房,向银行贷款29万元,按期还房贷数万元后,已有200多天未及时还款。
为王先生提供担保的某房地产公司,也一同成了被告,银行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从来就没有买过房子,怎么会拖欠房贷呢?”收到起诉书后,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王先生想起了两个月前的遭遇:准备买房向该银行申请房贷时,对方经查询后予以拒绝,称他有不良信用记录。“我还没找银行理论清楚呢,怎么就成了被告?”
银行称有证据
对王先生的疑问,银行称,2004年7月,王先生夫妇买商品房时,向该行借款人民币29万元,借款期限20年,并在该行住所地签订了《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王先生如果逾期支付本金或利息超过90日,银行有权将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收回。
签订合同当天,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在房屋他项权证办到王先生之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此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先生购买了位于西陵区环城东路的一套房屋。
然而,王先生借款后,既不依约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无果,截至2009年7月,王先生已逾期还款达222天,逾期贷款本息和未到期贷款本息合计26万多元。
因此,银行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偿还全部贷款、支付银行律师代理费用,并由王先生的妻子与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名字是谁签的?
对银行的指控,王先生予以否认。王先生称,他从未与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也未购买位于西陵区环城东路的房屋。
王先生说,上述两合同为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串通非法伪造的,他对此毫不知情。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他的笔迹,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公司在审理期间也不停 “喊冤”。房地产公司称,银行所述与事实不符,这笔购房款在该公司账目上也没有显示,这笔借款已涉嫌犯罪。
房地产公司表示,如果银行与王先生的借款合同不成立,那么该公司的担保也是不能成立的。
合同上的签名真伪,成了案件的焦点。
笔迹确系伪造
经王先生申请,借款合同上的签名被法院送到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
去年4月,经权威鉴定,两份合同上的签名及指纹均不是王先生所留。
鉴定结果出炉后,银行有工作人员指证,曾“亲眼”看到王先生签订合同,借款凭证上的签名及指纹是王先生所留。
由于鉴定过程复杂,法院再度将借款凭证送往武汉鉴定。
今年年初,鉴定结果再度显示,借款凭证上的签名及指纹都不是王先生的。
房主另有其人
夷陵区法院主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为此案进行笔迹鉴定的机构,具有权威性,可充分证明两份合同及借款凭证上的签名及指纹,不是王先生书写的。
法院同时查明,银行提供的《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中,用于抵押的位于西陵区环城东路的房屋业主另有其人,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购房手续。
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先生是该笔借款的借款人。因此,银行要求被告王先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王先生的妻子也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银行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该笔借款转账至该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但银行提供的房地产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中,约定被担保人为王先生,因王先生未在银行借款,该担保函应属无效,故银行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警方介入调查
“我的当事人当时一眼就认出签名是伪造的。”昨日,为王先生辩护的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名胜介绍,尽管为澄清王先生的“冤情”,花费了颇多周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但开庭审理期间的辩护非常简单:签名和指纹都是伪造的,没有购买银行所称的房屋,也没有贷款一分钱。
究竟是谁伪造了王先生的签名和指纹,套取银行贷款?屈律师介绍,目前,王先生和房产公司都已报案,警方已介入调查。
王先生的身份资料怎么会被别人利用呢?屈律师分析,有一次王先生在应聘时,提供了详细资料,可能身份资料泄露了,被不法分子利用。
另外,由于王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一直没被取消,王先生已起诉银行,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记者 申明 通讯员 冯扬勇 实习生 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