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尚未入住为啥也要交“过热费”?
洛阳市发改委称:国家未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各地酌情而定
这是由“供热特性”决定的
见习记者 曹杰 魏朝林
本报洛阳讯
12月23日,本报在A19版以《房子尚未入住凭啥让俺交“过热费”?》为题,报道了洛阳市规定参加供暖小区的居民即便是尚未入住,也要交占采暖费25%的“过热费”(以下改用正式称谓:基本热费)一事,引起了洛阳市相关部门重视。昨日,洛阳市发改委有关人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业主的疑惑和政策制定情况进行了解答。
解释
征收“基本热费”系供热特性决定
“我们征收未入住居民的‘基本热费’是严格按照洛阳市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进行的,不存在违规收费情况。”昨日,针对业主最为关注的收费依据问题,洛阳市热力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
这一说法随即得到了洛阳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的证实。该工作人员说:“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文件精神,我们先后下发了《洛发改价管〔2007〕42号》和《洛发改价管〔2009〕21号》两个文件,对供热收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庭院供热系统属于并联的,不用热的用户可交纳不超过面积热价25%的基本热费;供热系统为串联的,经供热收费单位同意拆除散热器的,用户交纳30%的基本热费。按文件精神,对已经供热小区中没有装修入住的住房,业主需要交纳基本热费。”
至于为何要允许供热企业向未入住业主征收基本热费,洛阳市发改委给出的解释是,允许供热企业征收基本热费主要是由供热的特性决定的:一是热具有传导性。即使房内没有暖气,其他房间或邻居的传热也能使房间保持一定的温度;二是供暖设施的运行需要基本的费用。小区交换站的供热能力和设备是按小区全部住户的面积设计和安装的,即使一些用户不用热,交换站的运行费用,如人工工资、维修费用等都变化不大。这些基本费用需要购房者分摊。
依据
基本热费征收对象,国家并未明确规定
据洛阳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关于供热收费问题的两个文件都是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于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的。
记者网上查询发现,两部委的《暂行办法》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但在《暂行办法》中未明确基本热费的征收范围。
对此,相关工作人员称,各地都是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的。
说法
强行向未入住居民收费,涉嫌强制消费
“既然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让我们未入住居民交纳‘基本热费’,为啥非要规定让我们交费呢?”洛阳市民焦先生极为不解。
对此,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朱伟光律师认为,供热企业以断暖等威胁、强迫居民交纳基本热费的行为不合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如果供热企业强制要求未入住居民交纳基本热费,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涉嫌强制消费。”朱伟光说。
此外,洛阳市发改委工作人员也认为,供热企业或物业强迫居民交纳基本热费的做法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