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交代
为了学会制毒,记了厚厚3本笔记
QQ群里结交“毒友”
上午十点整,被告人王某和陈某被带上法庭。24岁的王某原先在扬中市开汽车租赁公司,后生意失败兼染上毒瘾,欠下了大量债务,这才想到制毒赚钱。自从冒出这个念头,仅有高中文化的王某就经常在网上浏览有关制毒的论坛和QQ群,凭借“还不错的化学基础”,他渐渐地掌握了制毒的方法和程序,光笔记就记了厚厚三本。今年4月左右,他在一个名为“科研试剂”的QQ群内认识了同样对制毒很感兴趣的陈某。1981年出生的陈某虽有正当职业,但因为染上了毒瘾经济也很拮据,他学习制毒的目的跟王某一样:一为自吸二为赚钱。
“科研试剂”QQ群名义上是供销售化学试剂的商家交流,实际上群成员讨论的大多是制毒技术。陈某说,他在QQ群里注意到王某,是因为王某自称已经完全掌握制毒技术,因为自己的技术不过关,他决定跟王某合作。“聊了一个月,我约他见面,今年5月初的一天夜里,我们在常州溧阳一家宾馆见面,达成了合作意向,他提供技术,我负责购买原料和设备,到时候赚了钱大家平分。”陈某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说。
购得800多盒新康泰克,按网络“攻略”制毒
经王某指导,陈某在南京、宜兴等地购买了电动搅拌机、烧杯、烧瓶、试剂等设备及麻黄草、咖啡因等原料。随后,两人在常州溧阳找地方做了两次不太成功的实验,6月初才来到南京溧水,租了间阁楼作为制毒车间。两人原先想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碱,但没成功,后来想到网上盛传感冒药里能提炼出麻黄碱,便转而使用“新康泰克”。5月底至6月初,两人分三次从镇江句容、南京溧水购得蓝色包装的“新康泰克”800余盒。
庭审中,王某和陈某均承认,截至被抓,他们共“开工”五次,制造出36克冰毒。第一次是10克左右的粉红色粉末,吸食后感觉不太好,倒了;第二次更失败,只弄出一些液体;第三次也很失败,成品是一些棕褐色的粘稠物;第四次虽然制出23克粉末,但吸食后感觉一般;第五次制出的8克粉末才算比较成功。
制毒期间,陈某多次邀请朋友到阁楼试吸他们“出品”的毒品。王某也没跟家人刻意隐瞒,妻子知道他在南京制毒后,连忙从老家赶来劝他放弃,父亲也给了他8000元用于还债,希望他不要沾毒。家人的劝说让王某一度想放弃,但搭档陈某不同意,6月底,王某决定最后一搏,他将租来的小汽车抵押出去,得款1.7万元,用其中3000多元又买了一批新康泰克,没想到还没成功就被抓了。
6月29日,房东发现出租屋内有异常的刺激性味道,向警方举报,警方一举破获了这个小型制毒工场。
一审宣判
制造冰毒超过50克,两人均被判刑15年
庭审中,王某和陈某均对检方指控罪名供认不讳,但认为起诉书认定的制毒数额过高。他们说,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4只烧杯中,较大的2只装的并非甲基苯丙胺,而是用于制毒的咖啡因(23克)和麻黄碱(31克),至于里面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他们认为是烧杯未洗净之故。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对这2只烧杯内的成分进行鉴定,如果查明甲基苯丙胺含量微小,希望不纳入制毒数额。律师同时以“只有口供没有物证”为由质疑起诉书提到的36克毒品。
对于这两条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均予以反驳。检察官说:“毒品案件不以纯度计算毒品数量,烧杯中只要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就是毒品,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初衷。另外江苏省公检法部门联合规定,毒品案件只要数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稳定且一致,物证灭失也可以定罪。”
合议庭休庭合议后,法官宣布,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两被告人的制毒数额应认定为95克。根据《刑法》第347条,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两被告制造甲基苯丙胺95克,构成制造毒品罪,属共同犯罪,鉴两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