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内幕交易案而身陷囹圄的黄光裕又在狱中面临民事索赔。作为众多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遭受损失的股民之一,李岩将黄光裕及其妻杜娟起诉到法院,索赔155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和印花税。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开庭后不久,原告便提出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宣布合议后再决定是否同意,故上午的庭审仅进行了半个小时便结束。
狱中黄光裕被索民事赔偿
昨天上午,股民李岩在律师张远忠的陪同下来到法庭。黄光裕因目前在北京团河监狱服刑,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其妻杜鹃也没有露面。记者注意到,被告方的四名代理律师中,有两人曾作为黄光裕刑事案件中的代理律师。
去年8月30日,黄光裕案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其中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罚金6亿元。其妻杜娟获判缓刑,当庭获释。
法院认定,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终审宣判后,股民李岩随即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夫妇赔偿自己的损失。李岩起诉称,他以每股10.39元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500股,总金额5195元,并于2007年6月15日将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共损失155元。
李岩认为,其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5元及相应利息、印花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开庭后立即变更诉讼请求
因黄光裕为香港籍公民,昨天开庭后,法官首先表示此案可以比照涉外民事程序审理,但双方代理人均选择适用国内法律来审理。
之后,原告律师张远忠就提出,原告有新的证据以及要变更诉讼请求。张远忠说,由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致使原告在2007年6月进行了不恰当交易,加大了交易成本,成本体现在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故追加佣金损失为98.15元,印花税损失为147.23元。同时,还增加李岩的两次交易,即2007年8月13日至9月27日以及2008年5月8日至11月18日期间买卖股票的损失。
黄光裕夫妇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方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交证据以及追加诉讼请求的,因此对于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不认可。对此原告方表示,他们提交的是新证据,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后提出。审判长随即宣布法庭要对是否准许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进行合议,庭审到此,择日开庭。
晨报记者 颜斐
庭审焦点
为何立案仅索赔155元?
庭审后,张远忠告诉记者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将以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和利息之和。目前只能估算出大约是几十万元。
对于为何立案时仅索赔155元,张远忠说,这是一种诉讼策略,先索赔155元而后分阶段起诉可降低诉讼成本,对当事人有好处。他们有可能继续追加或另外追诉股民的经济损失。张远忠说,目前还有几十名股民在关注李岩的起诉,也准备由他代理起诉黄光裕。“但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国内还缺少实践经验,这次没有选择集体诉讼的方式,而是以个人诉讼来试水。”张远忠同时还是股民诉股市黑嘴汪建中一案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认为,此类案件是一个尝试,将对在资本市场以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进行警示。被告律师表示,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没有明确,目前不便透露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