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村集体无权处置村民私产
佛山市政协委员徐玉发律师认为,村集体内部的表决行为仅限于对集体所有产权的处分。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起的房产建筑等,是受《宪法》和《物权法》等保护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以多数人表决通过为由被任意剥夺。村集体以表决方式通过的涉及村民个人财产处置方面的决议等,对相关村民个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他介绍说,在目前类似的合作开发项目中,一般都要求开发商与每户村民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只要有一户通不过,就不能开工。这也是项目应预见的风险。”
本版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