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王海在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科学论证支持的情况下,就得出失实言论并伤害蓝月亮企业名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正常讨论范围
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12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对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微博)(下称蓝月亮)起诉知名打假人王海一案作出判决,王海败诉,必须删除新浪微博上的相关言论并在新浪新闻中心首页向蓝月亮公开道歉,赔偿后者消除负面影响的费用10万元。
王海发难蓝月亮
在判决书中,法官罕见地使用了形容词,认为王海“固执地曲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蓝月亮与王海的争端起于2010年6月,王海在微博上公开称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有致癌危险,并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达了这一观点。
在媒体的关注下,双方矛盾持续发酵。
蓝月亮认为,王海在毫无事实和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微博等散发不实信息,对该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了负面影响,2011年7月8日,蓝月亮把王海告上法庭。
王海对蓝月亮突然发难,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是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在该分类表中,荧光增白剂作为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四类物品之一被列入其中,类别为“化学毒物”。列入该表的还包括汽油、乙醇等物品。除此外,就是有关媒体所发表的一些文章,认为荧光增白剂对人体有致癌的可能性。
但实际上,安监总局制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称荧光增白剂有毒是指在生产荧光增白剂的过程中,过量吸入将导致职业病;而包括蓝月亮等生产洗涤剂的众多企业在内,产品中添加的荧光增白剂主要用于衣物的洗涤环节。如同人对汽油吸入过量可致病,而合理使用汽油却是安全的是一样道理。
对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也认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是针对荧光增白剂原料的生产过程,而不是荧光增白剂的终端产品管理,所以,讨论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是否安全,应当将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局限在洗涤剂领域内,脱离洗涤领域,放在原料生产过程中讨论,没有任何意义。”
在判决书中,法官罕见地使用了形容词,认为王海“固执地曲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这份长达34页的判决书就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荧光增白剂是否对人体有害,进行了详细的事实陈述和观点阐释。
法院判决王海侵权
法院认为,王海在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科学论证支持的情况下,就得出失实言论并伤害蓝月亮企业名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正常讨论范围
王海的代理人、广州职业打假人叶茂良说,王海依据权威媒体的报道而表述荧光增白剂致癌,是合理合法的。
王海以人民日报社和大众日报社的报道为依据,并列举了至少三篇学术论文,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但法院认为,人民日报和大众日报的两篇文章并非标准规范,也非学术讨论,只是媒体提出的生活建议。
另外,两篇文章所指的“烷基苯磺酸钠”、“荧光剂JD4和挺进31”等,与蓝月亮洗衣液中添加的“二苯乙烯联苯二磺酸钠(CBS)”不是同一种物质,所以没有可比性。
蓝月亮提交了国家发改委在2008年发布的轻工业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作为证据。
这个标准规定,可以在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二苯乙烯联苯二磺酸钠(CBS)”,并且行业标准已确认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但王海怀疑这份行业标准的科学性。
他说,蓝月亮是该标准组织起草者———洗涤工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之一,所以这份标准不够可信。此外,标准中也没有提及荧光增白剂的安全用量,因此该标准不能作为洗衣液许可添加荧光增白剂的依据。
法院认为,该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和实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标准,也是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因为王海并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行业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所以,他认为该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蓝月亮在“深层洁净护理(亮白增艳)洗衣液”中添加的荧光增白剂为“二苯乙烯联苯二磺酸钠(CBS)”,是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
“实际上,如果王海认为国家发改委的行业标准有误,完全可以依据科学试验或科学论证得出的事实和结论,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建议修改行业标准。”法官在判决书中说。
法院认为,蓝月亮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执行了该标准。
判决书说,王海自己在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资质,也不能证明该行业标准不保障人体健康的情况下,忽略该行业标准在业内普遍适用且允许添加两类荧光增白剂的事实,仅凭媒体发表的生活建议的文章,就针对蓝月亮发表“添加了致癌物”等不负责任的言论,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和针对性。
根据记者的调查,目前,国内生产洗涤用品的行业,包括宝洁、联合利华等行业巨头在内,几乎所有的洗涤用品都含有荧光增白剂。
但声称为了公益的王海并没有针对洗涤剂生产行业,而是将矛头对准蓝月亮一家。因此,蓝月亮公司感到非常愤怒。
为了证明产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蓝月亮将涉案产品送至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蓝月亮洗衣液无刺激,符合技术规范。
国家轻工业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的检测报告也表明,蓝月亮质量合格。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公民可以对“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使用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讨论。
但王海在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科学论证支持的情况下,就得出失实言论并伤害蓝月亮企业名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正常讨论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王海在打假方面的知名度以及他言语上的失实及严重性,可以判断出蓝月亮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且带来了蓝月亮在企业信誉、声望、社会评价上的降低,构成了对蓝月亮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