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个出售“特效药”的信箱,“寄生”北京邮局的时间超过五年。
租用人李某在地方媒体打广告,推销治疗哮喘的“驰鹿清肺胶囊”。一旦有异地的汇款单寄到信箱,该人便将药品寄出。但所谓的“特效药”,被多地药监部门指为胡椒粉,并列为假药。
这种通过邮局信箱中转出售假药的销售模式,颇为老套。类似的假药制售团伙,长期受北京药监、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但并未根绝。随着受害者的举报,漏网之鱼“驰鹿清肺胶囊”浮出水面。
北京晨报记者历时三个月的调查发现,“驰鹿清肺胶囊”的操纵者,除了在西四设点,在丰台区西罗园投递部也租用了一个信箱。记者购得这种“驰鹿清肺胶囊”,拿到北京市药监局后,该药被认定为假药。
目前,市药监局已立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案件侦查支队介入调查。
■调查取证
举报 吃药之后,当天犯心脏病
湖北读者苏洋(化名)举报称,他是一名哮喘病患者,两年前,他吃了一种“清肺胶囊”后,直接引发心脏病。
苏洋称,2009年,他通过邮局汇款方式,在北京邮政西四投递部的1080信箱邮购了价值240元的治疗哮喘的药物。服用药品后,第一天就心脏病发作,不得不住院治疗。
为解开心中疑惑,苏洋把药拿去做药检,结果让他大吃一惊。“里面含有大量西药成分,足以致人于非命,又在网上查批号发现是假药。后来多次和对方联系,对方不理不睬。”
经过一番调查,苏洋发现,制售“清肺胶囊”的主要人员是几名河北人。其中,实际操纵者是李某兄弟。两人在租用北京邮政西四投递部西区1080信箱的同时,在外省打出药品广告,留下售药联系电话后,等待买者咨询。一旦收到汇款,他们便把药品寄出。
苏洋称,李某等人反侦查能力很强。“用北京的电话号码联系他们,他们是不会接听的。”
买药 药盒简陋,邮政纸箱充数
举报人苏洋提供了李某的售药电话,记者多次致电联系,对方均不接听。
根据该电话,记者委托外省的朋友,向李某咨询如何买药。电话中,李某称,该药对气管炎、哮喘、肺气肿疾病有特殊疗效。根据约定,朋友向李某表示,先购买一个疗程价值60元的“清肺胶囊”。
在给西四投递部1080信箱汇款之后,过了约半个月,记者通过朋友买到了“清肺胶囊”。药品通过普通包裹从邮局寄出,用的是一只标有“中国邮政包装箱”、规格为15×4×12厘米的纸箱。
药品并无正式的外包装药盒。纸箱虽然简陋,勉强可充“药盒”,只是不带任何文图说明。拆开纸箱,里面有四只装有物品的塑料小药瓶,以及一份用A4纸印刷的宣传单。
包裹单上的“内件品名及数量”一栏,并未标明为药品。另外,包裹单上的发货地址为北京市南区100077-002信箱,发件人为“李金恒”。
包裹内的A4纸宣传单,内容末尾处提到,“原单位地址搬迁”,更改后的汇款及来信地址,即为“北京(南区)100077-002信箱(北京天岐哮喘病研究所)”。
核实 批号假的,药厂子虚乌有
“清肺胶囊”的宣传单,标题为《气管炎、哮喘、肺气肿患者的佳音 “清肺”胶囊问世》。内容称,“清肺胶囊”为北京天岐哮喘病研究所最新研制,由中国玉通制药厂生产,“该药由多种名贵中草药配制而成……无毒副作用……对久治不愈的慢支哮喘及控制肺气肿发展、肺心病形成有独特疗效,有效率100%,治愈率88.3%。”
“清肺胶囊”的商标“驰鹿”仅出现在塑料药瓶上。生产厂家为青海玉通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 16051706”。该药成分为麝香、川贝、灵芝、甘草、桔梗等,适应“急慢性、老年性气管炎、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多种疾病。
塑料药瓶上,甚至标注了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看似样样俱全,其实经不起推敲。单从外表来看,药瓶包装和说明书已经是简陋至极。记者打开药瓶,里面是数十粒蓝白色的胶囊。拆开胶囊,倒出夹杂着黑粒和白粒的灰色粉末,凑近一闻,一股浓重的胡椒味扑鼻而入。
记者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输入“清肺胶囊”查询,只有“羚羊清肺胶囊、景天清肺胶囊、虫草清肺胶囊、银黄清肺胶囊”四种结果。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 16051706”的“驰鹿清肺胶囊”,根本就不存在。
记者联系青海药监局了解到,所谓的“青海玉通制药有限公司”,根本就子虚乌有。另外,北京市也查不到“天岐哮喘病研究所”。
■前科引证
多地曝光,被指是胡椒粉
事实上,在江西、安徽等地,假药“驰鹿清肺胶囊”早就现出原形。
《江西日报》2006年7月6日的一则报道称,该药实则是胡椒粉。该报道称,江西进贤县梅庄镇村民徐某在该镇一家私人药店购买了“清肺胶囊”,药品说明称,对“哮喘、慢支、肺气肿”等疾病有独特疗效。但服用后,根本不能达到“平喘”的作用,且出现嗜睡、乏力、疲劳等多种副作用。
徐某担心此药有质量问题,特到进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检查发现,该药样品标示为:青海玉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 16051706,生产批号:0512015,生产日期:05.12.01,胶囊呈蓝白色,内物为灰白色粉末,打开包装胶囊壳散发出“胡椒粉”样气味。经上网查询,执法人员发现无此批准文号,青海也无此制药公司,以上几点可以认定此药纯属假药,服用后对治疗疾病无任何作用,反而对身体有害。
另外,记者还查询到,早在2006年4月10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清肺胶囊”列为假药,其生产厂家和批号均与前述一致。该局通告称,假药为六安市药监局据群众举报查获,并点明为“邮购假药”。
可以证实,假药“清肺胶囊”寄生北京邮局信箱的时间超过五年。
■邮政说法
邮局难辨真伪 配合执法部门
成本:信箱成年租720元
10月26日,记者探访西城邮局西四投递部,1080信箱就设在进门左侧的一排铁柜中。记者同时查出,100077-02信箱属于丰台邮局西罗园投递部。
邮局工作人员介绍,此种信箱属于邮政部门对外出租的公众自取信箱,年租金为720元。个人凭身份证复印件可租,以公司名义租用,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据记者核实,西四投递部1080信箱和西罗园02信箱均为一年一租,本次租赁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1月1日,终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西四的1080信箱,所留姓名为李金恒,生于1972年,为河北泊头人。西罗园的02信箱,所留姓名为李纪昌,生于1967年,为浙江人。相同之处在于,登记的公司名称为玉通制药有限公司。对比身份证复印件看,李金恒与李纪昌的长相非常相似。
西四投递部负责人称,1080信箱存在的时间确实较长。西罗园投递部负责人则表示,02信箱的租赁是在上一任主任手中续租的,她刚调来,从未与租用者照过面。他们表示,只知道信箱与药品有关,但无从知晓是不是假药。
漏洞:所留座机号九位数
北京市邮政公司投递局业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公众自取信箱是邮政部门为公众提供的正常服务项目,过去,因方便单位或个人收发信件,这种信箱风靡一时。随着通讯方式和时代的变化,公众自取信箱的使用率已不高,其中,涉及药品的信箱也是少之又少。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相关规定,当事人租用信箱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但他们表示,邮局工作人员并非执法部门,即使对方提供了假身份证和假营业执照,他们也无法辨别真伪。但是,一旦有信箱被发现涉及非法行为,邮政部门会配合执法部门予以关停。
不过,记者注意到,西罗园投递部02信箱,租用者所留的座机电话就存在明显的破绽,该电话是一个九位数的号码。对此,该投递部负责人称,可能之前的负责人在签协议时没注意到。
记者从可靠消息了解到,西四1080和西罗园02信箱,目前每月收到的汇款单并不多,均为个位数。
据了解,除了假药贩子在利用公众自取信箱,也有人租用信箱,借以组织不正规的征文或其他评选大赛骗钱。对此,邮政人士表示,很难发现其违法性质,只要租用者提供的手续齐全,就允许租用。并且,邮政非执法部门,难以进行监管。
据相关媒体2005年报道,为规范信箱的出租与使用,北京市邮政局制定了新的邮政信箱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邮政信箱的出租对象、出租手续和对非法活动的处理方式。今后,个人申请邮政自取信箱时,除了身份证之外,还要出具在北京的居住证明,异地经营的单位不能申请邮政信箱。此外,信箱也不能再简单用“某某信箱”来代称,而是要求实名制。北京市邮政局还将立项开发预警联动系统,不法者的信箱一旦被关闭,在其他邮局也无法再申请新信箱。
■执法行动
药监一眼看破 警方正在调查
是否胡椒粉待化验
9月下旬,记者将购得的“清肺胶囊”送到北京市药监局。
“药品包装太粗糙了。一看就知道,明显是假药。(真药的)说明不会这么简陋。”市药监局稽查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可以肯定“驰鹿清肺胶囊”是假药,其批号也是假的。以前也接到过类似的举报,涉及到的邮政信箱,已通报邮政部门要求协助关闭。
该负责人介绍,邮购假药的案例特别多,属于比较老的犯罪形式,也比较隐蔽。“现在老百姓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不会先付钱了,一般都是货到付款。相对来说较少。”
拆开清肺胶囊,里面有白色颗粒。对此,药监人士解释:“有白色颗粒,就(说明)加了西药。”药监人士透露,根据以往的查抄经验,这种假药的成本简单:“租一些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平房。条件很差,用一个铝盆,里边搁一些中药粉末,恶劣的还搁一些鸡饲料,再买一些西药,倒进去,用棍子搅和。”而所谓的制药过程,就是将药粉按照一定比例搅拌均匀,通过胶囊灌装机制成胶囊。最后,再按照一定数量的规格,包装到药瓶内。
至于“驰鹿清肺胶囊”是否就是胡椒粉、是否添加有害物质,药监人士表示,需要拿去做进一步化验。
药监公安联合查案
北京市药监人士指出,邮购假药的特点是“三真三假”:“留下的电话是真的,银行账号是真的,邮箱是真的。三假,地址是假的,单位是假的,药是假的。”此外,邮购假药通过虚假宣传开道, 过去通常借助地方电视台的晚间广告、三流的平面媒体和简陋的广告单来宣传,“现在用得最多的方式则是互联网。”
“制售假药的行为,主观上是就是在造假,不是普通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犯罪行为。”市药监人士透露,从2007年起,北京市药监局就开始办理涉刑案件,和假药贩子作斗争。2007年抓了46人,2008年84人,2009年180多人,2010年突破了200人。”
药监人士表示,假药的成本极低,利润比较高,存在巨大的隐患。在此提醒患者,不要购买此类产品,避免贻误诊治,危害身体健康。同时也提醒患者,购买药品应该去正规有资质的药店或医疗机构,查询药品是否经过批准注册,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针对“驰鹿清肺胶囊”,市药监部门表示已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公安局(微博)食品药品案件侦查支队。
目前,警方仍在调查当中。
晨报记者 李显锋/文并摄
■新闻链接
什么是假药?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制售假药涉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修正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犯”,变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即只要故意从事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再要求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尹富强表示,修正后的条款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取消了原来的“单处罚金”的规定。即只要故意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之行为,就会面临牢狱之灾,并且要处以高额罚金,让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销售假药领域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