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美容美发、婚纱摄影、健身减肥、洗浴游泳、汽车美容等行业的店家纷纷推出了先付款后服务的“预付款消费”,即以购买贵宾卡、会员卡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则以整存零取的方式消费。
其实,这种看似价廉物美的消费并非个个“明明白白”、“货真价实”,有的甚至暗藏陷阱。遇到陷阱时,消费者应如何应对呢?
“玩失踪”,消费者可选择连带赔偿
【案例】
2010年元月,安琪将自己所经营店面的一半,转租给李某用于商业洗车。从2010年7月起,宁玫等27人分别根据李某的经营广告,办理了洗车卡:存200元可洗车15次,而不办卡只能洗10次。2011年元月,宁玫等发现李某一夜之间突然“失踪”了,店门口告示上写明因租赁合同到期而停业,敬请各位顾客谅解,可大家均没有洗足15次,怎么能就一句谅解了事?
【点评】
许多人认为,虽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由于寻找李某存在麻烦,只能自认倒霉。其实不然,他们可直接要求安琪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则指出,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
“玩手腕”,消费者可确认条款无效
【案例】
2011年2月,杜娜所开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开业,促销广告中称如办理贵宾优惠卡,可享受八折优惠。因杜娜的客户较多,为图个方便,也为省一些费用,便交了1万元办了一张贵宾优惠卡。可半个月后杜娜前往用餐后,发现酒店根本未打折。收款小姐解释,优惠仅限于开业促销期的一周内,虽当初没有说明,但优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点评】
类似“耍手腕”情形,还有持卡消费实际比现金付款还高、擅自变更名称或新负责人不理旧账等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且根本在于保护酒店利益,而剥夺消费者的权益。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这些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也指出,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即酒店并不单独拥有最终解释权。
“玩缩水”,消费者可要求按约履行
【案例】
2011年3月初,上官楚在一家健身馆交30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约定特殊情况下可退卡或将卡转让他人。三个月后,上官楚因怀孕不能继续锻炼,生完孩子后也不知道是否有时间再来健身,遂想到了退卡。可店主虽承认情况特殊,但却不同意退款,且以“必须一人一卡相对应”为由拒绝上官楚转让别人。在上官楚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表示只能给付余款的60%。
【点评】
类似“缩水”消费,还有商家向消费者推销“预付款消费”时或合同订立初期,尚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服务,但此后无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均有明显下降,甚至减少服务项目、顾客较多时被扔在一边现象。
上官楚与店主特殊情况可以退卡或转让的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解除合同行为,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指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店主拒不履行或打折履行,违反了自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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