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染色馒头”案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对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防控措施等问题提出建议。这份长达11页的检察建议书指出,透过“染色馒头”案,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管防控存在五大积弊。
审核发证重形式轻核查。“染色馒头”一案,反映出质监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仅停留在审查申证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忽视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即对企业生产环境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方法与条件、原材料和生产销售实际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的变化、质检人员素质等核查重视不够。
执法检查重保护轻监督。“染色馒头”的长期存在,反映出质监部门执法检查重视保护企业利益,忽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尤其是机械式的监督检查执法或“走过场”检查,乃至不作为和消极作为等情况,使监管部门不能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
食品检测重申报产品抽查轻实际产品监督。监管部门往往过于注重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证产品的终端抽查,一般采取抽样检查方法,而忽视对其全部产品种类的全覆盖监督检测,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失控。
过期食品召回重期限检查轻销毁检查。“染色馒头”案反映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分头把关,监管交接点责任模糊,缺乏有效监管的弊端。食品上市销售,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是工商局,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的评价,工商局除了从食品生产企业获取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品标识、配料说明等信息之外,并不能从质监部门直接获取有效的质量防控信息,以致玉米馒头在生产销售环节脱离质监部门的质量检测监管进入市场后,工商部门毫不知悉,难以跟踪监管,使该产品坦然面向消费者。
食品上市重收费轻质量把关。证据显示,“染色馒头”的销售者中不乏消费者信任度比较高的知名大型连锁企业。不法食品公司通过支付“进场费”,获得华联、联华等超市进场售卖资格。在进货时的食品安全保障上,超市大多只是简单地看一下食品外表,查看合格证、标签生产日期等,如果没什么问题就会签收下来,完全把食品质量的可信度寄托于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和食品安全监管单位。
针对“染色馒头”案件反映出的当前少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诚信缺失的现状和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执法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建议完善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通讯员汤微本报记者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