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保温质量不合格,业主诉开发商北京国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华公司)索赔。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支持了业主的全部诉求,判决国富华公司赔偿修复费8万余元,并承担相关鉴定等费用。
业主闫某诉称,2003年12月30日,他与国富华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的一处住房。入住后闫某发现,房屋外墙的保温性能不合格,夏季和冬季的室内外温度相差无几,无法正常居住。他多次找国富华公司进行协商未果,闫某起诉要求国富华公司立即为他所购房屋加做保温节能设施。
国富华公司不承认存在保温性能不合格的问题,并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质量合格。国富华公司称房屋是在2003年交付使用的,当时是符合质量标准的,而国家相关法律对保温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期间,闫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房屋保温不合格,与其无关。
闫某称,工程竣工验收是对房屋进行抽查,并不是对每套房屋都进行验收,他要求指定专业机构对房屋的外墙和屋顶进行检测。经专业鉴定机构检测,结论为房屋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厨房与起居室的隔墙以及阳光室与卫生间的隔墙都没有做保温层。
此后,闫某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修复费进行鉴定,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索赔8万余元修复费。
法院认为,此房屋的保温是否合格,与装修或者使用时间均无关,因此判决国富华公司赔偿闫某修复费8万余元,并承担相关鉴定等费用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