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举报逃税获一元钱奖金 感觉受辱起诉国税局

  中广网洛阳9月25日消息(记者王娴)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举报逃税,税务部门有奖,这个规定在很多地方都有,但最近,河南洛阳的一位举报人却因为这份奖励备受关注。

  因为举报电脑商城不开发票,洛阳市民任乐亮得到了税务部门“一元钱”奖金。因为这一元钱,任乐亮一怒之下将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老任为什么而怒,与税务机关对簿公堂的目的又是什么?

  "一元钱奖金"使自己成笑柄

  买了一张200块钱的椅子,商家不给发票,告到国税局,国税局罚了商家100块钱,给了举报人一份奖励。洛阳的任乐亮就是这个因举报逃税获奖的人,今年6月,他拿到了一份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下达的“洛西国税举奖【2011】2号”奖励决定,获得一元钱的奖金,并被告知到国税局领奖。

  任乐亮:快递接过来,打开一看,是一块钱,这都成了同事们中的笑柄了,也抬不起头,反正很郁闷。

  一块钱的奖励让老任哭笑不得,他干脆把国税局告上法庭。

  任乐亮:之前是没有想给他打官司,以后遇到这种事儿,顶多就是再也不做这样无谓的事儿了,后来我啥时候看到这个“奖励”,啥时候都生气。

  从接到“奖励”到提出诉讼,任乐亮用了一个月时间,他经历了思想斗争,查了相关资料,了解了法律信息,9月21日,案子在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开庭,他没请律师,说起庭审结果和相关事项,这个自称是打工者的中年男人已经有些专业。

  任乐亮: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存在着不合理性,对这个奖项给予一块钱奖励,既然是不合理性,作为法院应当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

  判决:合法不合理

  “合法不合理”,法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1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驳回原告任乐亮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任乐亮说,案子当庭口头宣判,他还没收到判决书,只要一拿到判决书,他就继续上诉。

  任乐亮:不是说非要多少钱,最起码要确认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给个书面的认可也行,奖状或者表扬信也比再让你去领一块钱要强吧。

  按照我国2010年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应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法庭上,国税部门说,他们给商家的100元罚金以此为据,而对于举报人,也有5000块钱以下奖金的规定,一块钱在此之列。

  任乐亮:就算是5000块钱以内,你也该按照你们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作出十块钱的奖励,不该是一块钱。

  任乐亮所说的“10块钱”,是指洛阳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9月25日曾经发布的规定,对于举报商家偷税漏税的,给予最高5000元最低10元钱的个人奖励。不过,法庭上,税务部门说,这个规定,过期了。

  令人难受的举报

  任乐亮说,自己实在气不过,他不是嫌一块钱少,而是一块钱让他难受,为了这次举报,他花费了太多精力,心里还落了个不舒服。

  任乐亮:他们打电话需要了解案情,需要提供证据,都得请假去。单位也很配合,虽说是私事,但是也有一定公益性吧。

  记者:您一次一次去帮他们搜集证据等等,是国税局那边提出要您做的还是怎样?

  任乐亮:对。他们需要的。一开始要我写一个情况说明,具体经过我就过去给他们写了一下。后来又要我提供具体票据,我就把收据给他们复印了一下,后来(国税局)又打电话说,收据不太清晰,还要拿原件来核对,去了好几趟。

  记者:也就是说您是按照国税局的要求在做这些事儿?

  任乐亮:对。他们提出最不合理的要求是,(国税局)说你举报的事实,被举报人不认可,让我到被举报人那儿去对质。对于举报人是应该保密的,我很气愤地就走了。

  “气愤”

  接受采访时间不长,任乐亮反反复复提到了“气愤”这个说法,为了举报取证,往返国税局近10次,对于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对商家的处罚,他也不满。

  任乐亮:单一地对我举报的这一张票作出处罚,没有深刻地进行深入调查,调查被举报单位进货台账、销售记录,这些他们都应该去查的,但是他们都没有去做。

  记者:那是不是您对他们对偷税的具体商家,只罚了100块钱,您也觉得不太合适?

  任乐亮:拒开发票的商家,应该是1万块钱以下罚款,他们只罚了100块钱。举报人,应该是5000块钱以下奖金,但是只奖了1块钱。总感觉你是在鼓励违法商家,你偷税没关系,反正查出来也只是100块钱,举报人呢,就是感觉在告诉你,你不要举报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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