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集股东被指违规减持

  一个交易日内减持8250万股,套现超9亿元,国投新集(601918)昨日公告了公司第三大股东新集煤电的巨额减持。不过,这笔减持也令新集煤电面临着减持幅度与减持价格“双违规”的指责。而这一指责的背后,A股市场又一条早已被市场遗忘的监管红线被顺带牵出……

  

  三个月减持超过5%

  国投新集昨日发布公告称,8月18日,公司第三大股东新集煤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8250万股。本次减持后,新集煤电仍持有公司218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1%,仍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记者从当日上交所大宗交易专区看到,国投新集此次减持的成交价格为10.94元,据此计算,新集煤电通过此次减持套取了91155万元的现金。这是近期沪深两市最大的一笔减持交易,且一日之内减持套现数额如此之高,在A股市场也不多见。

  实际上,这并不是新集煤电今年的第一笔减持。国投新集总股本18.5亿股,此次减持的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4.46%。而早在此次减持之前,新集煤电就早已减持了部分公司股票。今年一季报显示,截至3月31日,新集煤电持有国投新集31918万股,仅仅二季度,新集煤电减持国投新集的额度就已经达到了100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44%。

  值得一提的是,减持当日,国投新集股价下跌1.07%。昨日收盘,该股再跌1.79%。

  

  被指违反监管规定

  不过,这笔巨额减持很快引起了各方注意。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告诉记者,无论是从减持价格还是从减持幅度来看,新集煤电的这笔减持都明显违反了证监会和国资委的相关监管规定。

  据悉,早在2007年7月7日,国资委就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要求国有股东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同时,19号令还明确规定: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2009年7月3日,国资委再度发文重申,国有股份转让须遵守19号令要求。“仅仅二季度减持就超过了5%,新集煤电在减持前是否严格按照19号令要求,拿到了国资委的批文,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其减持价格折扣过大,这明显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该市场人士说。

  减持当日国投新集二级市场共成交41569手,成交额4966.97万元。据此计算,8月18日国投新集加权平均价为11.95元,而新集煤电当日大宗交易减持成交价仅为10.94元,这一成交价格明显低于19号令的监管要求。

  对于此次新集煤电巨额减持国投新集的原因,以及该次减持行为是否违规,记者昨日致电国投新集证券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减持系股东行为,与上市公司无关。不过对于是否违规这一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了明确否认。她表示,对于19号令是几年前的文件,其具体内容她并不知情,但新集煤电的减持是在上交所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督之下进行的,并且对此新集煤电已经按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而至于大宗交易成交的折扣较大问题,她解释:由于减持额度较大,存在一定的折价行为这也是市场通行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还有多少监管红线形同虚设?

  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众多,各个时期出台的文件则更多,但由于时间过长,很多文件和规定成为了被监管层和市场各方遗忘的角落。

  实际上,并不只有19号令面临着形同虚设的尴尬,A股市场如再融资监管办法目前同样也同19号令一样遭到了“被忽略”。

  据悉,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曾明确发文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但实际上,据记者统计,有超过70%的上市公司并未达到这一强制性监管条件,却仍然大把大把地从市场圈走了大量的真金白银(详细情况可见本报2011年4月1日5版《A股再融资监管红线形同虚设》)。

  上述分析人士坦言,A股市场的确存在着一些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这些问题往往被监管层忽略。“尽管有些监管条件可能是监管层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制定的,并不一定符合现阶段市场发展的需要,但即便如此,监管层也不应该对这些文件锁在抽屉里视而不见,要么即时宣布废止,要么继续严格按规定执行,以维护监管法律法规的权威与严肃性。”商报记者 况玉清

  (编辑:ok.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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