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济南市民吴先生因为在一家中介公司相中一套房产并接受中介服务后,嫌对方收费过高,结果“甩开”这家中介与另一家房产中介签约,最后被中介以违约为由告上法庭并被判赔偿损失。
临时变卦: 购房者悄悄“甩开”中介
吴先生一家决定重新购置一套房产解决居住需求。在多方打听选择后,吴先生最终在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历下区青龙桥附近的房产。
在相中这套房产后,吴先生随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物业需求看房单》,其中双方约定——甲方(吴先生)委托乙方(中介公司)购买物业,委托期限至找到合适物业为止。其中双方还特别约定——吴先生确认除该中介公司外没有一家房地产机构及个人向其推荐或带看过本看房单所述物业,并确认该中介公司为自己购买本看房单所述物业的独家代理商。
在吴先生与第一家中介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后不久,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吴先生又在另一家房产中介看到了自己当时看中的那套房子,而且对方中介公司的居间费用相对于第一家中介要便宜不少,这让吴先生心动不已,最终决定与随后的一家房产中介签订合同,购置了上述房产。
中介上诉: 法院认为合同有失公平
就在吴先生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起初与他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的中介公司,无意间在济南市房管局“网签”信息中发现吴先生已经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这才发现自己被吴先生给“甩开”了,于是一怒之下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吴先生并未私下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通过其他中介机构成交此涉案房产,并交纳了中介服务费,所以吴先生主观上并没有恶意逃避居间费用的故意,而且,吴先生当初与这家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有失公平,遂判令中介公司败诉。
一审败诉后,与吴先生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的中介公司遂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手审理此案的是该院民二庭的陈李丽法官,她告诉记者,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物业需求看房单》是否属于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吴先生为了减少中介费用“甩开”第一家中介与其他中介签约是否故意违约这两个焦点问题上。“当时双方签订的《物业需求看房单》的性质应为媒介居间服务合同,这份协议中是否属于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就要看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时是否对合同进行详细了解。”陈李丽法官告诉记者,在协议中关于委托终止期限的约定,是经双方协商选择予以确定的条款,合同中载明了其他的备选条款并非仅有“找到合适物业为止”这一项而别无选择,所以,不存在不经协商就签订合同的情形。此外,双方还约定中介公司是看房单所述物业的独家代理商,且本看房单所述房屋不能满足吴先生需求时,中介公司需继续向吴先生推荐新物业”,实际是对中介公司继续提供居间服务的一种约定,既未限制吴先生的权利,也未加重吴先生的责任。因此,双方签订的《物业需求看房单》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
二审逆转: 购房者被判支付违约金
日前,此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购房者吴先生在签订协议后,接受中介公司服务看完房屋并对房屋满意后,在中介公司有能力、有机会继续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其与原房主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为逃避中介费而故意避开中介公司,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陈李丽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物业需求看房单》第二条已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即“甲方违约,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中介服务费”。违约金条款订立后,应尊重双方的约定。所以,吴先生应依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二审判决吴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而这一判例也成为该院之后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