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银行逾期还款60多次以致“信用不佳”,来自深圳的刘女士在购买东莞某套房子时无法办理按揭,定金2万元还被开发商没收。为此,刘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案件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有了终审判决,两级法院均认为贷款不成是刘女士单方原因造成的,索还定金依法无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买房贷不到款定金被没收
去年4月,刘女士看中了东莞某楼盘的一套房子。由于此次买房属第二套房贷,因此首期需五成,总价48万多元需贷款24万元,刘女士当即支付了定金2万元。
去年4月18日,银行告诉刘女士,因刘女士在银行还款逾期67次之多,加上新政的影响,不能给她发放贷款。此后,开发商提出以更名等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给予刘女士宽限期间,但刘女士均不同意,只要求退回定金。之后,刘女士没有继续支付楼款,也没有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
6月,开发商决定没收刘女士定金2万元,并将该套房子另行出售。刘女士认为开发商是单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于8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判决:被拒贷只因信用不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依法有效。而本次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向刘女士返还定金2万元。
法院认为,起初刘女士和开发商均有积极履行认购书的意愿,而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认购书及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因:是刘女士的银行信用不佳,以致银行拒绝发放贷款。此后果是刘女士单方造成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