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项均置于亲属名下
如何把“不义之财”稳妥消化,许东着实动了一番脑筋。
据判决书认定,1999年至2009年8月,许东在担任东昌府区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维修和附属设施建设等方面,非法收受张某等17名建筑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75433元、美元6000元,为建筑商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牟取利益。
同时,许东在教育系统调整干部职务、岗位以及大学生就业安排过程中,非法收受71名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51000元、购物卡29000元,为他们在职务、岗位调整、就业安排等方面牟取利益。此外,许东还对844576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如果不义之财显露在自己名下,案发以后那就不是自己的;如果这些财产不在自己名下,那么可以相对容易地躲过纪检和检察,即使不在自己名下但它实际上还是自己的。”在这种“指导思想”下,2003年9月,许东用受贿的金钱在聊城新东方广场六楼购买商铺8套,价值556024元,分别用的是其岳父、岳母和妻弟夫妇的名义。2004年2月,许东又如法炮制,分别以其大妹、二妹夫妇之名在聊城新东方广场丽人城购买商铺两套,价值433856元。
此外,2007年至2009年,许东还分别以其岳父、岳母、妹夫之名,在阳谷凤祥集团集资80万元、在聊城久安房地产公司集资81万余元、在聊城大学集资42.5万元、在聊城建设路小学集资80万元……
转移隐匿财产“低调”敛财
就这样,许东通过借用亲属的身份证,把受贿来的款项连同合法收入一同用于在高级商场购买商铺、参与企业集资,并将这些资产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这样一来,侦查人员如果“按名索骥”,许东的这些财产自然是找不到的。
与此同时,屡屡现于荧屏、报端的“偷出来”的贪官、“捡出来”的贪官、“写出来”的贪官现象,也引起了许东的警觉。
“自己作为教育局局长,也是大盗小偷惦记的对象,特别是自己掌握的这些房产、投资的手续,被偷走也是极其麻烦的;即使防盗措施完备,说不定哪天纪委、检察院造访,如此多的亲戚名下的大额投资放在自己家里,也很难解释。”据许东在检察机关供述。
许东想到了住在某小区的大妹家。2004年前后,许东将上述手续放在一个上好锁的保险箱内,来到大妹家,嘱咐她一定要替他保管好这个“保险”箱。“箱子里放着机密文件,千万不要打开箱子,也不要跟别人说。”此后,一旦又拥有了“机密文件”,他都要单独到大妹家,悄悄地把“机密文件”存放到这个“保险”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