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进境木质包装有特殊检疫要求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以及欧盟,要求来源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木质包装需经检疫处理合格才允许进境。实施新的木质包装监督管理办法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木质包装实施批批查验以现场检疫为主,重点查验IPPC专用标识,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剖开检查等做法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状况、防止有害生物传入的作用,但由于进境木质包装批次量相对较大,产地也比较分散,检疫监管难度极大,我们在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问题,
一是包装来源地广泛,疫情复杂,部分地区来源的木质包装未经有效处理,江苏口岸近年来从入境的包装中多次截获红火蚁、小蠹虫、天牛、白蚁等重要性有害生物。
二是IPPC标识难以准确反映木质包装产地和除害处理情况在现场检疫中经常发现进境商品与木质包装非同一个国家,甚至部分木质包装缺少IPPC标识,同时由于包装来自国外导致标识真伪难辨,从目前进境木质包装查验情况看,加施IPPC标识多采用油墨喷绘、烙印或蘸油墨盖章的形式,这种办法无需制作技术和科技含量,极易模仿和伪造。现在我们无法防止国外不法企业伪造标识,也无法验证进境木质包装上的标识的真伪,从而增加了口岸查验和检疫的难度。
为此,常州检验检疫局建议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离开口岸查验现场以后的管理,包括对木质包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检疫处理、监督使用、核销与有害生物的核查。该模式作为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重要补充措施,可进一步提升木质包装监管工作的规范性、严密性、有效性。
1.强化木质包装质量安全意识。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研讨活动,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主旋律,加大木质包装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引导构建进境木质包装后续监管模式,着力解决后续监管所涉及到的方法、手段、步骤等具体的技术性问题。
2.提升木质包装企业主体责任的履责能力。当前,大部分的木质包装企业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结构复杂,对国外涉及安全的法规和标准了解不足,对疫情疫病传入的概念性和敏感性不高。要通过对他们的强化培训,有效提高监管质量,降低执法成本。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增强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帮扶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为保障木质包装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3.创优木质包装监管处理模式。根据口岸实际,结合风险评估,重点对来自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木质包装进行更为严格的检疫,转变现行的重现场检疫轻后续监管的模式。尝试采取集中堆放统一处理的监管模式,指定专人对进境木质包装进行分类登记,木质包装与承载货物分离后,分类堆放到具备防疫条件的检疫监管库,检验检疫人员定期到企业进行检疫、处理、核销。
4.建立木质包装定点修缮和回收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点对需要修缮或再制造的进境木质包装进行去除或替换,要求包装回收企业对所有进境木质包装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并在后期的检疫过程中逐次加以核销,杜绝利用未经有效处理木材进行木质包装修缮的行为,避免木质包装二次感染的可能性;针对一些具有再次利用的价值的木包装废弃物采取定点回收制度,既避免了森林资源的浪费,又有效的防止病虫害的蔓延,能够实现经济环保的目标。(梁小松)
梁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