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称医院应负责,医院认为无过错
核心提示
30岁的权丽丽(化名)是抑郁症患者,家住洛阳市吉利区,因割肘自残来到吉利区人民医院救治,救治期间,她从医院病房楼三楼跳下,造成右股骨干骨折、颌面部骨折等多处骨折。病人家属要求医院进行相应的赔偿,并认为院方既知患者有抑郁症,且有自杀倾向,就应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医院则认为,医院没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28日,记者见到了正在荣康医院进行治疗的权丽丽,并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事发】
病人从住院部三楼跳下导致多处骨折
6月17日凌晨两点,权丽丽的老公刘高亮突然被厨房里的声响吵醒,连忙到厨房查看,发现妻子双肘被刀割伤。刘高亮急忙将妻子送往吉利区人民医院外科,医院对权丽丽的伤口进行了缝合,并下医嘱“一级护理”。
6月18日,权丽丽的病情稳定。刘高亮说,妻子在6年前就患有抑郁症,之前有过一次自杀行为,家人担心丽丽再做“傻事”,便在医院里轮流看护。
虽然刘高亮一家非常小心,但意外还是发生了。19日下午两点左右,权丽丽将正在看护的哥哥、嫂嫂支走,从三楼病房跳下。经医院抢救后,当天权丽丽被送往河科大一附院救治,被诊断为骨盆、右股骨干、颌面部等多处骨折,以及多发牙齿断裂、脱落,失血性休克,下口唇贯通伤。
据权丽丽的家人说,出事后,家人忙着给丽丽看病、陪护,直到今年9月初才开始和吉利区人民医院交涉赔偿问题。
“医院在明知病人患有抑郁症并有严重自杀倾向的情况下,却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我们认为院方是有责任的。”刘高亮说。
【回应】
在管理和护理方面没有过错
记者打电话给吉利区人民医院的李院长,他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该院关于权丽丽住院诊疗情况的说明。
院方说,医院与权丽丽之间是医患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权丽丽在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专门陪护,院方为其实施一级护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所以院方虽收取了护理费用,但不能以此视为院方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断看护,病人监护权仍属于家属。
院方还表示,权丽丽因自杀到吉利区人民医院治疗,说明自身的自杀倾向十分严重:在治疗期间,权丽丽借故将哥嫂支走后跳楼,说明权丽丽是深思熟虑后跳楼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在病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院方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记者了解到,目前洛阳市卫生局已介入此事。市卫生局医政科的李科长表示,病人在医院出事,医院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肯定是有责任的。他们已多次和院方协调,并督促吉利区卫生局尽快处理。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吉利区卫生局。吉利区卫生局医政科畅科长说,目前医患双方在责任认定上不一致,而且患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作为卫生局不能具体划分双方责任,只能积极协调,如协调不成,只能建议双方做医疗鉴定或者走法律程序。
【争议】
建议转院的说法双方各执一词
吉利区人民医院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提到,经救治病人病情好转后,外科主任和主管医生曾告知家属,病人有精神病史,建议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但病人家属不同意。在这份说明中还提到,医生曾告知家属应做好监护,避免再次出现意外,并服用抗抑郁药物。没想到6月19日下午,病人来到医院的第三天就出事了。
医院认为,权丽丽因精神疾病自残到吉利区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及时向其提出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的建议,但患者及其家属提出先治疗外伤,暂缓治疗精神疾病的要求,医院予以同意,这是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实施的医疗行为,完全符合《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此,某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告诉记者,作为医院肯定不能见死不救,将病人挡在门外。碰上此类抑郁症患者,医院也非常头疼。医院资源有限,护士大都非常忙,不可能完全照看一个病人,而医院又必须给病人有所治疗并进行看护,因此只能督促家人尽早让患者转入专业的精神病医院,并提醒家人用心照顾。
但对于医院提到的曾建议转院的说法,权丽丽的丈夫刘高亮予以否认。吉利区人民医院院长李院长告诉记者,关于这些医院都有记录,如果进入司法程序,会递交给法庭。(大河报□见习记者牛洁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