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半月不到,楼盘就从单价一万多跌到八千多。这让刚刚购房的张先生气愤不已,他决定既然房价这样“缩水”,也不再交纳购房余款。开发商无奈之下,将6名违约的购房者告上了无锡南长区法院。
今年6月,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89万余元。然而在合同签订的10多天后,该楼盘的房屋从10500元/平方米降到了8300元/平方米,房价猛然“缩水”了16万元。
在得知自己的房屋贬值后,气愤的张某便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要求与房产商解除购房合同。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该置业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6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000余元。
张某只是其中一位购买该楼盘的业主,房产商的这种大幅度降价行为,已经引发了几十户已购业主的不满,很多业主甚至去售楼处闹过。张某表示,他愿意支付8万余元的违约金,但要求解除合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表示,楼盘降价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除非业主和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在销售后多长时间内价格下跌合同可以解除,否则业主主张退房或退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另外,交易本身即具有风险性,业主在购买前应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考虑,购买后就应遵循“收益自持,风险自担”的原则。(陆芳芳 如山 路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