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71号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还须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 (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实施细则》在国务院条例“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拆迁补偿新政,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明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