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密云有套住宅,房屋登记时写成了“商住”,事隔5年,张女士起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索赔30万元。近日,密云县法院一审认为起诉已超过法定时限,驳回起诉。张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张女士称,2003年,她在密云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房价比普通住宅高出近一倍。领到房产证时,她发现房屋设计用途一栏是空白的,便找到市住建委要求登记为“商业用房”。2005年,她拿到了登记为商住的新房产证。2010年9月,张女士准备抵押房屋贷款。办理业务时,住建委人员发现这套房原始登记簿中写明,其实际用途应为住宅。同年12月,市住建委向张女士发出换领“住宅”房产证书的通知。但张女士没有换领,而是提起了诉讼,称市住建委的行为导致她不能及时找开发商理论并追讨损失。
庭审中,市住建委辩称,发现房屋原始登记簿和房产证上所写设计用途不一致后,已及时通知张女士换领新房产证,张女士主张的损失也和房屋登记性质这一行政行为无关,不同意赔偿。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从2005年就已经知道房屋设计用途登记为商住,如今张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2年起诉期限,因此驳回起诉。
张女士不服上诉,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记者 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