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买车时多交了2万元的加价费,但是这部分钱却没有给开进发票里面。”19日,市民张雨晴(化名)拨打本报热线2287111称,2010年5月她在奎山乾通大众4S店买车,提车时多交了2万元,只给开了写成“汽车装具”的收款凭证。开发区消协表示,商家应双倍退还多收费用。税务部门称商家做法涉嫌偷税漏税。
■反映加价费变“汽车装具”
2010年5月25日,张雨晴在日照奎山乾通大众4S店 ,以23.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途观风尚版轿车,“购车款就是23.38万元,除此之外我还交了2万元的加价费。”据张雨晴介绍,购车款发票上只有23.38万元,交的2万元被开成了“汽车装具”的收款凭证,“也就是说多交的2万元在发票上根本没有体现出来。”
“这2万元即使是真的用于汽车装具 ,也应该给发票吧,开个收款凭据就是白条啊。”张雨晴表示,如果卖出的每辆车都多收取2万元所谓的“装具费”,得是多大一笔钱,4S店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
■4S店选购附件,不存在加价
张雨晴表示,如果真的需要额外交2万元,那么为什么不把这笔钱一起开到购车发票上呢?20日,记者以购车者的名义对该汽车销售店关于加价费进行了咨询,记者表示要购买大众途观都会版价值21.18万元的轿车,并希望能够在开发票的时候将2万元加价费也开到购车款里,对方称,“只能按原价开,2万元的装具费不能开到发票里去。”记者注意到,这两位工作人员都将这部分钱称为装饰费或者装具费,不提加价费。
4S店一位孙姓销售顾问表示,这2万元在订车之前都已经跟客户讲过,并不是提车时额外加的,“2万元钱是选购原厂的一些附件,并不能说是加价。”同时,一位自称销售经理的李先生表示,不存在加价行为,是根据购车顾客的意愿来收取的。
■消协不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日照开发区消协韩科长告诉记者,该商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出售商品或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向消费者搭售或者提供附加条件。为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2万元,并额外赔偿2万元损失费。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每一笔业务都需要开具发票,商家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交费后又不开具发票更是涉嫌偷税漏税。”12366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如果协调不成,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税务部门将给予协调。
记者 庞远栋 张永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