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
三罪行
◇被公诉方指控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
◇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
◇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
早报记者 周宽玮
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昨天在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开庭审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被公诉方指控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包括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一种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以及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款,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叶维禄承认自己购买“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馒头中,以改变产品的色泽增加销量从中牟利,但其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自称该行为已是行业内普遍行为规则。
矛盾1:出厂价到底是多少
昨天上午9点刚过,庭审正式开始,3名被告人在法警押解下被带入法庭时,坐在旁听席的几名被告人家属情绪激动,出现小声抽泣,但被告人面目表情均十分平淡。随后,公诉人宣读了4组事先搜集完整的证据,说明了盛禄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在公司的具体职责、违规添加“柠檬黄”以及质量不合格玉米馒头的生产销售情况,以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之一——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在供述中称,自己2008年10月开始从公司老板叶维禄口中得知对生产的玉米馒头添加“柠檬黄”一事,但由于其只管销售不管生产,因此并未亲眼所见工人将这种染色剂加入馒头生产原料中。据其交代,当时老板购买原料以及组织生产,并向其解释添加后馒头“颜色好,更黄,看起来更接近玉米”。
徐剑明回忆,从2010年12月开始,公司每天销售800袋“染色”的玉米馒头,一袋共4只装,公司5部送货车将馒头销往本市多家联华、华联以及迪亚天天超市,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一袋馒头的出厂价为2.2元,加盟店每袋则高出0.1元,“基本上都是这样,波动性不大”。不过公诉方则指出,其销售的问题馒头出厂价有时高达3.2元至3.5元不等。
矛盾2:染色馒头卖了多少
相对于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供述的一天销售800袋染色馒头, 庭审中,另一被告人——盛禄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表示自己去年开始从老板叶维禄口中得知生产染色馒头的情况,“2010年一天生产1000-2000袋,今年大概是3000-4000袋”。他还交代,由于曾去超市调研,发现公司生产的玉米馒头“颜色不好看”,老板叶维禄因此采购“柠檬黄”用于添加到馒头生产原料中,且“柠檬黄”添加剂无专人看管,需要添加时直接取用,“量足够用”。
不过在公诉人的追问下,谢维铣的供述不断发生变化。
矛盾3:究竟怎么过检验关
谢维铣还交代,在未添加“柠檬黄”时,生产玉米馒头的原料配比是100斤面粉搭配3斤玉米粉(一开始说是10斤面粉),添加之后则是100斤面粉搭配2斤玉米粉。对于公诉方在生产问题馒头期间如何应付质监方的检查时,谢维铣称质监部门有过抽检,但是老板叶维禄会交代他们不要将玉米馒头送检,而是取而代之以合格的高庄馒头(公司另一馒头品种)。
除了以合格品代替问题产品送检,3名被告人都承认将送货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人为向后延长一天的销售时间。同时,被告人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供述,问题馒头的保质期在8天左右,有时馒头上架6天后未售出公司就向超市方收回,同时收回的也有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据被告人交代,回收的馒头是用“肉眼”辨别是否过期以及能否食用,“表面光滑没有开裂,没发霉,就回收跟新的原料混在一起加工生产”。叶维禄称,每天回收的问题玉米馒头有200袋左右,但未指出多少袋过期。
矛盾4:到底哪年开始添加
在庭审中,叶维禄和徐剑明均称不知道生产销售添加有“柠檬黄”的玉米馒头违法。“要知道(违法)肯定不销售了,会劝老板不要做。”徐剑明还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称添加“柠檬黄”是行业的普遍行为,他个人知道有好几家公司都这么做。而叶维禄则称,以前在外地打工时见到有人在蛋糕中添加“柠檬黄”,所以一直默认该行为。
叶维禄供述,自己是2010年9月开始添加“柠檬黄”,此说法与徐剑明交代的“2008年开始添加”有出入。不过叶维禄承认,购买以及组织生产使用“柠檬黄”都是他主导,材料交给他人添加。他又称,在生产期间其有急事回过老家3次,其间没有使用“柠檬黄”生产玉米馒头,此辩述遭到公诉方的强烈质疑,称该行为不符合叶维禄追求利润的逻辑动机。
具体犯罪数额的认定是该案量刑的关键。对于公诉方提出的玉米馒头销售数量27330包、销售额62万余元的指控,叶维禄认为只有40万元左右。
庭审中,被告人多处供述与原先的口供矛盾,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