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景玮
本报讯 消费者在开饮料瓶盖时,发生“爆瓶”,导致消费者眼睛受伤。受害人张女士将饮料生产厂家告上法庭,昨日,洛阳涧西区法院向媒体透露,此案已经审结,一审判决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乡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21195.01元。
2009年9月21日,张女士在河南科技大学周山校区开启一瓶营养快线的瓶盖时,发生“爆瓶”,左眼受伤,后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左眼外伤性葡萄膜炎、黄斑裂孔、玻璃体混浊、继发性青光眼,张女士于当年11月25日出院,花费7953.41元。
后因伤损事实及赔偿数额等事宜达不成协议,2010年5月17日,张女士到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张女士左眼损伤属于七级伤残。张女士遂于当年5月18日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出具的《消费投诉结案报告》及《终结调解书》,还有产品经销者和多名证人的证言均可证明:张女士饮用被告生产的饮料被瓶盖崩击左眼的事实。原告张女士主张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但因原告拒不配合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法院对其主张的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张女士经济损失21195.01元。
而针对“娃哈哈营养快线”爆瓶一事,一些饮料生产企业认为,有可能是饮料在装瓶时被污染造成细菌繁殖而产生了气体,瓶内压强很大,导致开瓶时瓶内的高压瞬间释放,形成“爆瓶”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