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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冒“新华社”公函所引发的……

时间:2011-02-15 11:23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刘畅 王俊秀
  

  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则从文化道德意识的层面指出,“公关”应该有基本的诚信原则,而在我国,它却通常被理解为“拉关系和不惜一切地遮蔽不利消息”的代名词。陈际红也认为,在企业、公关和网站的文化和道德意识都有待培育的时候,网络公关“越界”,只是中国企业整体上“商道淡薄”的一个缩影。

  对此网络公关乱象,当前应如何规范?制定《网络法》来加强对网络世界的规范,是“牧沐”的答案。

  “基本上,我国现行的中文互联网管理还处于‘人治阶段’,有关的法律亟待健全。”“牧沐”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出台一部可操作性强的《网络法》来规范网络行为,让所有的互联网机构都有承担这部法律的责任和义务。”陈际红也认为,网络媒体发展迅速,出现的问题也愈加频繁和集中,因此该领域的立法要求显得尤为迫切。他建议,不妨考虑出台一部包括网络在内的《新闻法》,让任何媒体有一套规范自身行为的法律依据,也让它们的报道不实、误导舆论等行为,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惩戒。

  此外,刘军建议,设立一个专业监管机构来加强对网络世界的监管,也可以作为一条治理方案。“比如,不能随便一个地方性小网站,就有权力决定什么是可以设置或屏蔽的‘关键词’。”他说,“同时,监管机构也要承担查处、惩治网络违法行为的责任。”他以蔡国兆的报道被删一事为例分析说,由于曾经上了网的东西,大多都会有数据证据留存,因此,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并不比现实中困难:“只要有专业机构愿意去查,很多事实一定查得出来。”

  胡彬还提出,目前网络世界真正的漏洞,在于完全匿名化的网络环境,使一些人或机构越来越胆大妄为。因此他认为,以一定程度的实名制为基础,以严苛的法律责任为界限,是规范网络公关乱象的终极解决方案。

  然而,另一方面,部分受访的互联网从业者和网民却担心,若是为了规范网络公关乱象而过度地引入公权力,网络空间中最弥足珍贵的东西——自由,可能会因此受损。比如“边民”认为,网络公关作为一种行业,也有一定合法的需求土壤,并能创造税收与就业,基本面是好的,不宜“一竿子打死”。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浙江网络业内人士也直截了当地说:“我觉得靠国家一手监管不太靠谱,假如因此而让我们的言论自由受损,怕是把洗澡水和澡盆里的孩子一起倒掉了。”

  基于上述认识,“北风”提出,治理网络公关乱象,更多地要靠市场自身的应对能力。“边民”则建议,应当加大网络的开放性,促进、搭建公众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协商和谈判平台,让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能够在网上得到更好的实现。“如此一来,网络‘灰公关’或‘黑公关’哪里还有存在的空间?又何须整治与规范呢?”

  尽管对公权力介入的程度与力度,在受访者中存在分歧,但其几乎一致同意,无论对网络公关行为还是公关机构,硬性禁止并不可取。而应为它们建立一套有效的游戏规则,让它按照规则参与游戏。在加大网络行业整体自律的基础上,将网络公关从“暗箱”拉入“阳光”。

  如陈际红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相关负责人都表示,国家监管和法律规范,在网络世界中都有边界,并非万能。而相对更有效的规范方式,应该是整个互联网行业在发展中,自我更新、反思而形成的自律意识。“对网络媒体而言,只有树立了良好的行为规范,才能建立起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而不只是作为‘谣言’或‘抹黑’的发源地。”陈际红说,“对于网络公关公司而言,要么规范要么毁灭,这是一个‘to be or not to be’的选项。如果只顾赚取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置法规和行规于不顾,注定不会长久。”

  据此,姜奇平和陈际红都提出,阳光公关,才是这朵“恶之花”应有的生存之道。

  如姜奇平认为,网络公关当前问题重重的根源,在于它们处于灰色地带、使用灰色手段来做灰色生意,与“暗箱操作”难脱干系。而政府需要做的,恰恰是明确它们的授权和地位,在保证其“信息透明,责任明晰”的前提下,让这部分产业浮出水面、进入阳光下,让“本公关公司受XX公司委托,澄清事实真相如下”之类的正当话语,成为常态。

  “真正有水准的公关公司,应该有能力不违法地帮客户扭转公关危机,站在亮堂地方赚钱。”姜奇平说,“冒充一般网民乱发帖、偷偷删帖之类的公关方式,终难成大器。阳光公关,反而有助于它们做大做强。”他还强调,这一规范之道应该“技术与政策并举”。“比如,对不愿配合的网络公关公司,可以用后台实名制的技术方式把它们标出来,让网民能够按照它们的真实角色,看待它们的言行。”他说。

  刘军也认为,网络“灰公关”在法律、行规和道德的空档期,也许有所斩获,但是几年之后,随着法律行规的日渐清晰、同类公司的逐步规范和公众意识的日益跟进,这笔钱“一定不好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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