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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时效之争 “次日零时生效”被判格式违规

时间:2011-05-15 13:16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记者调查发现:老车续保时保险公司多不提醒生效时间可改为“即时”

  为摩托车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合同上写“次日零时生效”,但在“生效”前,如皋一名投保人的摩托车却将人撞成九级伤残。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对方理所当然地以“保险还未生效”为由强硬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保险公司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11万元。对此在保险行业横行多年的“潜规则”,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2日向南通市保险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废除保险合同中“自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一个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的格式条款,并修改相关条款,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买完保险出车祸,索赔竟遭拒绝

  2009年6月29日上午8时,如皋市袁桥镇居民曹文彬来到如皋市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刚刚购买的一辆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投保过程倒很顺当,几分钟后,保险公司就为曹文彬办完了投保手续,并向他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上面载明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也就是说,曹文彬的保单要到第二天零时开始才正式生效。    

  当天上午10时许,曹文彬委托朋友宋某驾驶摩托车到车辆管理所帮其上牌照。11时20分,宋某在返回途中与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顾某当即倒地受伤,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顾某伤残程度为九级。2009年7月29日,如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双方协议,曹文彬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顾某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2009年12月14日,曹文彬给付顾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要求。理所当然地,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状告保险“潜规则”,一二审均胜诉

  买了保险后出车祸却得不到理赔,曹文彬决定对这样的保险行业“潜规则”发起挑战,2009年12月30日,曹文彬将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有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的打印字样,但在保单投保人一栏并没有曹文彬本人的签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打印的保险期限已与原告协商达成了一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同时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该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在保单上直接打印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保险公司当时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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