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山东省工商局通报了济宁市工商局排查出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七大“霸王条款”,并称这是全省乃至全国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的七大“通病”。
销售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的“试乘试驾协议书”中,对试乘试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规定由试乘试驾者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销售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协议中,规定消费者应预付购车款。但卖方(即汽车销售商)常会以单方不平等规定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销售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合同签订后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调整价格,顾客必须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新价格执行,以此转嫁风险,免除责任。
销售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或非卖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的,销售商不承担责任。
有些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时还单方限制购车人对车辆的使用和处置权,如购车人购得车辆后不能将车辆置于其他经销商展厅展示和销售。
销售商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和方式,依照厂家的《保养手册》执行,保修期内对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
汽车商家及厂家单方规定,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及检修,是获得质量保修服务的先决条件,否则如消费者不去指定的维修站进行保养、检修,将失去汽车保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