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重庆1月10日消息(记者吴新伟)花180余万买的保时捷新车,才用几天就出故障,检查后发现原来是二手车。近日,垫江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由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车主朱某损失155.3万元,该车由朱某所有和使用。
据介绍,去年9月,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84.1万元价格销售“凯宴S4806CC”越野车给朱某,其中:车价为155.3万元、配置28.8万元。但因销售公司并无该型号车辆,该销售公司便与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181.66万元购得“凯宴S4806CC”越野车一辆。10月8日,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越野车交付给朱某。
可驾驶还不到一个星期,新车就出故障了。10月14日,朱某发现安全气囊报警灯突然报警,他赶紧将车开进昆明一家4S店检查咨询。检修技师告诉朱某,该车在2011年6月29日之前已行驶4288公里,曾使用牌照为粤S91XXX。
11月18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朱某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销售公司按发票价双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对自己所销售的汽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证所销售的汽车是无质量、无瑕疵的新车。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已构成欺诈。因该车已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说明该车并无质量问题,可以继续行驶。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朱某损失155.3万元,该车由朱某所有和使用。目前,该案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