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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消费者别自我放弃正当权益

时间:2010-11-25 10:58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在和几位购车者商谈中得知,在汽车交易中,大多数购车者往往盯着性能、价格和有无优惠活动,缺乏仔细查看购车合同的意识,有的甚至不签合同,造成事后维权困难,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实际上,目前大部分汽车经销商所应用的合同中都有对约定的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对不可抗力因素作扩大化等,以上种种行为,均侵犯了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专家坦言,合同不对等其实有着一定的原因。目前市场上所使用的汽车合同都是单方拟定的合同,各项条款均由汽车销售方拟定,没有商量、更改的余地,对消费者往往不利。比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天气、天灾、汽车政策改变、报关等造成汽车延期交付,可免除卖方责任。在这一条款中,卖方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途中运输、报关、航务都是可以预先掌握的,应当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经销商应当对延期交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面对加价提车等汽车销售市场的潜规则,消费者并非无法可依。价格法中就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价格法规定,发现后对经营者应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而台州试点推行的新版规范合同,对合同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从源头上消除了不平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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