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雪铁龙车顶中部漆面有非正常色差,且四轮圈内侧有轻微伤痕,张先生遂起诉销售商双倍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汽车外观质量存在瑕疵,终审判决销售商为张先生退车并赔偿其2.1万余元损失。
2008年4月17日,张先生花7.9万元从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后又交纳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合计8300元。同年5月9日,北京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证实,该车车顶中部漆面有10cm×10cm非正常色差,四轮圈内侧有轻微伤痕。
张先生随后起诉销售公司,要求返还购车款及购车相关费用,并双倍赔偿购车款等16万余元。
对此,销售公司承认色差及车轮圈内轻微伤痕的存在,但否认该质量瑕疵在车辆销售时就已经存在。他们认为,张先生买车时已经确认车辆外观完好无损,所以不同意其索赔请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通常情况下,检测汽车结构及零部件质量均需要一定专业知识,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在购车时无法对汽车的各项性能及质量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接车辆时对于车辆的检验合格并不能反映车辆的真实质量状况。
此外,涉案车辆车顶中部的非正常色差及四轮圈内侧的轻微伤痕非短时期内能形成,结合张先生购车时间及出现质量瑕疵的时间,可以推定该质量瑕疵于出售时已形成。虽该瑕疵对于车辆正常行驶无重大影响,但购车是较大消费支出,购车人在购车时对于车辆要求及标准要高于一般消费品,车辆外形美观及未受损伤是其购买新车的重要因素。售车方在保证所售新车行驶性能的同时,亦应对车辆各部分的完好尽到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张先生所购车辆存在上述外观质量瑕疵,属于其购买新车的预期利益受损。
最终,该院判令张先生将车退还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返还张先生购车款,并赔偿张先生因购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