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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制度临盆 召回认定标准待明确

时间:2010-07-07 09:47来源:南方都市报 汪小星 王海艳 作者:
  

  继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商品之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即将扩展到家电领域。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到本月10日。如果这一规定实施,将填补我国家电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南都网)

  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起家电产品的召回义务,并且试图统一家电产品在我国境内外的召回措施。近来部分外资品牌被指“召回歧视”受到舆论批评,对此,有企业表示,国内对于“召回”一词十分敏感,也是基于此,企业对于“召回”二字是慎之又慎,尽量避免使用,企业之前更愿意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召回标准细则有待明确

  家电行业一直是消费纠纷的“高发地带”。“在日常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家电类投诉始终位居前列。但因缺乏家电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些投诉只能协调解决。”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如此描述家电行业的投诉现状。

  针对家电投诉困局,国家质检总局开出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一“药方”。

  意见稿规定,家用电器中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施行召回制度。如果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质检总局将发出责令召回通知。而违规的企业将面临3万元以下罚款。不过,意见稿一出台,3万元的罚款限额立即被质疑额度太低,无法起到惩罚效果。

  “3万元罚款不是重点,作为企业我们更注重品牌的信誉。”创维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钟志峰如此回应罚款争论。“召回制度会对一些二三流的家电商造成压力,一流的家电商完善的免费保修和售后服务已经充当了召回环节的补充作用。”

  创维集团新闻发言人沈健表示,对于以千万来计算产量的家电企业来说,更加关心的是召回标准的认定问题。“目前来看召回标准仍不够明确。家电在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产品自身缺陷如何区分是很重要的,需要进一步的政策做说明。”

  一外资企业负责人亦告诉记者,有了召回制度,这是给企业提供了法律方向,不过包括召回的具体流程和标准还需要细化。举例来说,召回的具体定义,什么叫召回,企业内部有很多说法,免费升级,免费维修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召回等等。

  意见稿向“召回歧视”说不值得注意的是,家电召回的意见稿中规定,“生产企业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

  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这一规定被解读为“对消费者负责”。

  此前,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被认为是我国消费者遭遇“召回歧视”的根源。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启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大门。但是,丰田“召回门”和惠普笔记本等召回事件中,我国消费者无法享受同等召回待遇的“受歧视”现象引起广泛争议。

  钟志峰分析认为,相对于国产家电,合资企业的产品在质量保障和售后方面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强调境内外统一召回措施是避免这种‘歧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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