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行网站部分用户投诉
浙江杭州芦女士:淘宝网是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骗子公司产品,一直未收到货,后发现钱已经转到卖家账户,造成钱款损失2118元。
这期间我与淘宝网进行了多次沟通,发现淘宝实际上已经调查到该店铺有不诚实甚至诈骗的嫌疑,并且有很多手段阻止未完成的交易的继续,从而避免消费者的损失,但是在这之前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淘宝的客服人员没有承认淘宝对我的损失负有责任,而是一味地强调淘宝的交易规则。
淘宝网制定的交易规则:第10日如果买家没有在网上确认收货或者要求退款,钱款将自动从支付宝转到卖家账户。
我认为淘宝的交易规则非常地不完善,对于已经被处罚的卖家的未完成交易没有区别处理。霸王条款不代表就是合法的、符合消费者利益的。
福建莆田陶女士:汇款不发货,淘宝竟也联系不到卖家
我在淘宝上购买的货物到现在还没收到,且老板有意逃避我,怎么都联系不上他!他这样的行为已经深深败坏了淘宝的名誉!
我向淘宝上传了聊天记录和举证号之后,过了一个星期,淘宝客服才给我回复,说是汇款单上的名字和老板的名字不符合,联系不到,让我出示和老板的聊天记录。实际上我已经向淘宝出示过聊天记录了。连淘宝都联系不上他,淘宝怎么保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湖南长沙张先生:淘宝网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鞋子,不能向淘宝投诉
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成长步伐专业童鞋名品店”的网店订购一双“巴布豆中大童运动鞋”,20多天后发现孩子的两只鞋的鞋面破碎不堪,鞋头弯曲部位黑色胶皮脱落,并且该部位出现脱胶。作为一家皇冠级的卖家,销售如此劣质的产品,非常不应该。与店家联系,店家同意退款15元作为补偿费。淘宝规则超过15天不能投诉,只能接受了15元的退款,但是作为顾客,还是损失了大部分的鞋款。而且至今这一款鞋子还在店里销售,因此特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要求该网店退回全部货款,并且淘宝能将该款货品下架。
甘肃张掖地区张先生:淘宝行骗记:李鬼得意李逵流泪
我血本无归了,求助大家了。我在淘宝网订购了皇冠信誉卖家的电子保险箱保险柜,价格850元,对方包邮,声称第二天发货。但不知如何,在我没有确定收货情况下,支付宝自动给卖家付了货款,我立即向淘宝投诉,淘宝却不理会。我这几天去了张掖邮政局,对卖家的单据进行联网查证,结果中国邮政从未寄过这个包裹,淘宝为什么不亲查一下就真相大白了,这是个举手之劳为什么不办,真不明白?
山东滨州樊先生:淘宝网上买到东阿古井阿胶公司生产的假阿胶
看到淘宝网有卖,心想大的网站都有卖的,一定是真的,也让我的邻居在网上买了几盒;结果经过工商局鉴定为假货!!
浙江杭州覃女士:在淘宝买到假的九阳豆浆机
北京丰台黄先生:在淘宝网购买的索尼优盘质量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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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的现实与迷惘
——全国“两会”代表委员问诊电子商务
核心提示: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购平台渐成假冒伪劣产品及盗版侵权现象的重灾区。如何顺应网络时代发展趋势,如何改善社会和法律环境,发展高效率、低风险的电子商务,成为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特约撰稿/徐建华 刘伊婷
重庆买家吴小姐最近就遭遇了一桩倒霉事。
今年1月底,她在网上“淘”了398元的某国际品牌化妆品。购买之初,卖家承诺商品是正品且可退换。当吴小姐开心地拆开期待已久的包裹时,却傻了眼:虽然化妆品的外观和正品一模一样,但商品的质感却不大相同。吴小姐赶紧去专柜鉴定,被认定为假货。
已确认交易的吴小姐再次找到卖家时,卖家却以无法认定该商品是其卖出的商品为由,拒绝退换。
和卖家交涉无果后,吴小姐决定投诉。
当网购平台工作人员介入后,双方都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商品是否为正品。但卖家有可退换承诺在先,购物平台仍全额退款给了买家,并对卖家不诚信行为进行了警告。
“淘宝小二”的工作人员透露说,这仅仅是由于买家警惕性不高造成的买到假货事件,而这种事情每天都在上演。
据国内目前最大的网购平台——淘宝网公布的数据,在2009年全年,淘宝网与品牌商协同打假8210起,打击在淘宝网出现的假货337万余件。
“我在网上买过几次东西,很方便,但也感到有很多看不到的风险。”来自北京第一机床厂的魏刚代表说,“咱们老百姓对在网上买东西还是觉得有点悬。老百姓有句话:我当着面都还有人蒙我,何况在网上人都见不着。”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购平台渐成假冒伪劣产品及盗版侵权现象的重灾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践中,如何改善环境,发展高效率、低风险的电子商务,成为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假货成网购“心病”
2009年电子商务的逆势发展是个不争的事实,据CNZZ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电子商务网站数已达1.56万家,有超过50%的企业搭建了电子商务网站。据相关媒体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1.08亿人,年增长45.9%,网络购物使用率继续上升,目前达到28.1%。
同时,据CNNIC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2500亿,较2008年翻番增长(2008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交易额达到了1281.8亿元)。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网络购物消费金额总计为1195.2亿元。
一方面,网络市场的火热吸引了众多企业与个人开始踏入“网商”这一行列。不少白领、学生、家庭主妇等纷纷开了网店。不仅仅是个人,联想、中粮集团、国美等这些知名企业也先后在网上开了店。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9月以来,每天新增的网店超过5000家。
另一方面,随着网购的普及,网络假货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关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投诉正在急剧递增。2009年,世界顶级奢侈品牌Ferragamo淘宝网上打假305起,清理假货1.5万件;阿迪达斯打假29次,共清理假货8万多件;百丽打假14次,清理假货21万余件。
3·15前夕,在某知名网络社区刊登的一篇名为《孕妇愤怒状告卖假避孕套的店家!就要赔偿(证据确凿)》的帖子,引发了大量网友的讨论和转载。该帖作者称自己是一名90后,年仅二十岁,但由于在淘宝网某网店购买了假安全套,导致了意外怀孕,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称一定要揪出这个假货卖家——“姐要赔偿,不要道歉,就要实在!”
很多网友对女孩声讨假货卖家的行为表示支持。网友“叮当猫”回复说“假货实在可恶,更可恶的是这些专门卖假货的无良卖家。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暴利,专门干这种无本万利的害人生意。对于这种情况,我建议相关部门制定法律和法规,应该要好好地收拾一下这些卖假货的了!而且我们消费者也要联手来打击这些假货卖家,让他们没办法生存下去!”
作为一名淘宝网的卖家,“太阳的小屋”说“很同情MM的遭遇,支持她敢于站出来声讨假货卖家的行为!其实假货的受害人不仅是消费者,我们这些诚信卖家营业也受到了影响。最可恶的是明明卖的假货,却标上和真货一样的价格,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惠强指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业态,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增长的活力和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仍然受到法律、标准、监管、信息基础设施、电信资费、发展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立法和安全标准滞后,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不高;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物流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监管部门队电子商务认识存在偏差,仍然以传统方法管理新兴行业,导致部分领域管理和服务缺位、部分领域却又过度监管等问题。
网购环境需要监管
3月3日,网络打假团团长黄相如在其博客上贴出了一条给“两会”的建议:建议国务院设立网络打假办公厅,出台政策要求网购平台必须主动配合网络打假团打假,并重罚不打假企业,奖励积极打假企业。
建议一出,即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日均浏览量高达10万人次。部分网友对此表示支持,也有部分网友表示此提案“雷人”“比凤姐还要雷”,还有网友表示黄相如危言耸听。对于为何出此“雷人”提议,黄相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假货日益网络化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品牌厂商的品牌价值,使我国制造业及电子商务产业走向了病态发展的道路,所以决定向两会建言,希望国务院成立打假办公厅。而网购平台对假货的纵容,也导致了网络假货的日益泛滥。
尽管黄相如的举动有炒作的成分,但网络环境需要净化、电子商务需要规范、网络假货需要清除,却成为了“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的共识。
“在网上卖电子产品的京东电子商城,短短几年时间里,成为北京市十大商业品牌,电子商务来势迅猛啊。”来自山东浪潮集团的孙丕恕代表说。孙丕恕代表连续两年在两会上提出了信息安全方面的建议。他表示,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核心技术的研发,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品的应用范围,是确保电子商务安全的基石。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组长、首席科学家牛文元认为,电子商务有效地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发展电子商务,以IT技术构筑经济运行全新的基础设施一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牛文元委员表示,未来通过物联网等新的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将给社会生产和居民消费带来更强的变化。消费者对一个商品的每一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都能了解得清清楚楚。下一步,政府应该在政策环境、技术标准和基础建设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电子商务、物联网的扶持力度。“这将是构建中国未来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他说。
郑惠强委员认为,新的贸易环境需要新的贸易规则。当前,只有建立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新阶段所需要的规范体系,才能增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使其在法制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要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标准制订,组织专门技术力量,研究解决密码技术、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留痕技术等安全技术问题,建立国际级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和电子商务安全控制中心系统,将交易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掌握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积极倡导实名交易和诚信交易,促进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使用数字证书,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则把“矛头”指向了网络购物赖以生存的支付平台。他指出,支付系统是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础设施,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电子支付服务产业产生的时间不长,但是发展很快。2005年以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连续4年增长率超过100%,2009年交易量达5766亿元。
“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希望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充分认识电子支付组织在中国支付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对电子支付组织的调研;大力宣传电子支付组织的重要作用和政府对电子支付行业的支持态度;号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商的服务。”贺强委员呼吁说。
构建网络打假的法律环境
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B2C(商业对消费者)网购服务商,网络假货的泛滥一度让淘宝网处于风口浪尖。
为此,我国电子商务的传奇人物、淘宝网的掌门人马云面对各方质疑时公开表示,阿里巴巴对此也很无奈。消费者在网上买到假货,遭投诉最多的一定是淘宝网,但是淘宝网毕竟不是执法机构,发现假货商没有办法执法,唯一能做的是把卖假货的网店关掉。
“但是卖家今天以张三的名字出来,明天以李四的名字出来,淘宝查处违规网店很困难。企业要做的不仅是市场中寻找机会,还要去解决商业中的秩序问题。”马云呼吁网商一起来纯净网商的交易,思索未来是否可以建立一种网购规章制度。
马云强调,淘宝并不是假货制造者,而是假货最大受害者。“如果把淘宝关闭就可以杜绝假货,那当晚就可以把淘宝关闭。在电子商务前景一片大好的情况下,所有网商更应该一起努力,打造未来新的商业文明。”
对于马云的表态,有人赞成,也有人指其为作秀,因为假货对淘宝的意义是战略性的。一方面,因为大量假货的存在,淘宝能够给消费者提供足够便宜的产品,吸引大量买家浏览;另一方面,也因为允许假货的公然销售,才有无数并非按照企业运营、只是投机性经营的小卖家在淘宝上生存。这构成了淘宝交易量、流量双指标巨大的基础。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网络假货的主要表现眼见不实、以假乱真、以旧代新等几种方式。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企业自身原因、执法部门“礼节性打假”、消费者知假买假、网购平台不作为等。而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为此,很多“两会”的代表委员都提出议案建议,要从根本上杜绝网络假货,净化电子商务的环境,还需要法律的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总经理沈长富专门带着一份题为《关于加强网络规范管理,构建健康网络环境的建议》的议案赴京参加今年的“两会”。他表示,“今年我的提案主要是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的内容管理为主,对于网络环境的建设,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正面引导。”
无独有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怀揣一份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赴京,建议中国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
徐龙代表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平台建设滞后、应用范围不广、安全性不够、诚信度不高等问题,比如:在网上购买了A品牌剃须刀,但实际收到B品牌产品;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卡号和密码被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网上购物时留存的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受推销广告等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频繁轰炸;某网站原本推出客户凭购物订单号参加奥运竞猜活动,但不久该网站在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竞猜相关链接全部取消等。
在徐龙代表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内容应包括立法宗旨、电子商务概念、基本原则、交易主体、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保障、交易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行业自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同样,重庆市商储物流公司王晓琳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网络交易法》。“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发展势头迅猛,但相应的法律法规欠缺,由此导致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假货泛滥,欺骗横行等,严重阻碍其发展。建议国家加强立法规范。立法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的特殊情况,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王晓琳代表说。
据了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1年3月通过《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规则。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比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