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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权的两道“门坎儿

时间:2010-12-03 09:22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 作者:黄荣东
  

  汽车消费维权有“两关”未过:一、汽车是消费品吗?如果是,那厂商为何不把消协当回事儿?法院又为何回避“消法”?二、“全车玻璃的保修期为1个月,灯泡、灯罩、雨刮片、蓄电池保修期为5天(什么车的零件这么不禁用?)”,“保修期是1年并且在2万公里以内(是以时间为准还是里程为准?)”,诸如此类的汽车保修内容,“三包”制度简直形同虚设?



  汽车进入家庭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给不少有车族带来几多的烦恼。一些汽车经销商作风恶劣,惟利是图,弄虚作假,将被撞的车重新修饰一番,当做新车出售,坑害消费者。笔者在南京的汽车销售市场遇到下面的情形:

  维权艰难被迫诉讼消费者李某不久前在一家汽车市场购置了一辆轿车,没几天,他发现保险杠的颜色与车的颜色不一样,仔细一瞧,保险杠被重新修理过,并还留有近十厘米长的细细黑线,原来这辆车被撞过。于是,他向经销商提出退车的要求。当时,经销商态度较为傲慢,矢口否认车被撞过的事实。李某不甘示弱,据理力争,一方面请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将轿车被撞的结论交给对方,另一方面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辩论。经过数次三番的交涉,经销商只同意赔款200元。刘某被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经销商却不理消协的调解,最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终于获得公正的判决。

  汽车不是消费品吗?

  针对汽车投诉越来越多的现象,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炜律师告诉记者,这些汽车消费者之所以不到消协投诉,是因为他们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王炜律师举例说:大连消费者吴先生在对自己买回的“新”车进行装饰美容时发现,他购买的是一辆被撞后经过修补的旧车。对于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吴先生提出应按“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双倍赔偿。经销商却以汽车是特殊商品,不在“消法”保护范围内为由拒绝了吴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兰州市一基层法院在判决一起汽车消费纠纷的案件中,在判决书上写道,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所以,不适用“消法”。

  王炜律师认为,目前一些人仍拿计划经济时代的眼光来看待汽车,认为汽车属于生产资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是没有汽车的。当时汽车多用于生产,它当然不属于消费品。但现如今,私人购车主要是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一些汽车销售市场上,80%的售出车辆都是个人购买的小型汽车,是用于生活消费,此时汽车就是消费品。因此,不能一概地说汽车就是生产资料,也不能一概地说汽车就是消费品,任何事情都不能断章取义。

  消费者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才使用汽车,最起码使用汽车已经不是一种生产行为  了,这时汽车就已经是消费品了,既然是消费品,就应该受‘消法”保护。‘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令人失望的“三包”

  因为得不到“消法”的保护,更多消费者在购车时,把希望寄托在经销商承诺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上。然而,消费者对经销商承诺的“三包”又真正了解多少呢?

  律师告诉笔者:中国的“汽车三包”

  由于仅仅征求了生产企业的意见,与国外有关法规相比,对企业还是有利的,如没有规定“不能判明原因的故障必须先免费修理好”,也没有规定“质量检验或鉴定的费用生产企业先垫付”。有的经销商是向消费者承诺“三包”的。有些消费者最初因为信得过该品牌汽车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并没有细看“三包”的内容。当车连续出现质量问题时,才发现“三包”的承诺实际形同虚设。

  一些汽车公司会以驾驶操作不当、中国路况差、油质不达标等理由搪塞敷衍、开脱责任,而“三包”义务书中,多数零部件不“三包”,有些零部件虽然实行三包,但期限规定得十分荒唐,如全车玻璃的保修期为1个月,灯泡、灯罩、雨刮片、蓄电池保修期为5天。有人笑称:我花10万块钱买的车,就只有5天的质保期,我上牌照还得用7天呢。”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买车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保修期是1年并且在2万公里以内。

  当车主因质量问题修理车时,得到的回答却是:“你的车行驶的里程已经超出了两万公里,不在保修范围内,修车须自己出钱。”保修期究竟以时间为准还是以公里为准?

  王炜律师说:三包制度的产生是短缺经济条件下解决少量商品质量纠纷的权宜之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制度有其先天的缺陷。如果总是针对特定商品制定三包规定,在数以万计的消费品中,要么使众多缺陷商品游离于经营者应承担的修、换、退责任之外,消费者承担不应有的损失;要么使我国的三包规定浩如烟海。

  律师建议:

  国家只需对各个零件依据其安全使用期规定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厂家要无条件实行三包。“汽车是高档消费品,不可能买了5天或7天就坏了。国家制定标准,才是上一个档次的制度。”

  距离双倍赔偿还有多远针对汽车销售纠纷,法院判案大都回避使用“消法”。但“消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什么法院要回避呢?

  律师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指出:

  “汽车和商品房一样,都是标的相当大的商品,一旦因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判其以双倍价格赔偿消费者的话,轻则可能会使企业元气大伤,重则可能会使企业破产。企业不景气,国家的经济靠谁带动?”

  在现代社会,只有消费者进行消费才能推动经济的增长,而消费者只有在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才能放心消费,特别是对于汽车这类高价商品,没有法律的保护,消费者是不敢轻易购买的。所以,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是非常短视的行为。

  在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方面,应该要全面立法,要提高立法的层次。立法要从汽车的认证开始,一直到报废为止,要全过程的立法,并且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立法。对汽车类产品,当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候,应该由经销商来举证。因为消费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他们就不应该再承担举证责任了。

  厂家商家都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中有关“三包”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由于现行法规和规章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对购车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也意味着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生产厂家制造有质量问题的汽车。

  有关部门在制定汽车“三包”规定时,如果不正视这一问题,认真加以研究和调整,不仅难以规范日渐放大的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抑制市场竞争机制的日臻完善,也会损害购车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当然,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应以整个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环境为基础,必须考虑国内汽车行业整体发展状况,认真明确汽车“三包”的责任范围,尤其是包换、包退的责任范围,采取措施切实约束购车者的行为。但无论如何,尽快出台国内汽车“三包”规定,进一步促进汽车生产厂家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国产车的技术含量,最终让消费者得到最实惠的安全保障,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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