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诉、打假维权首选网络平台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速递 > 汽车行业 >

疑汽车质量有缺陷 车主告产商胜诉获赔27万

时间:2010-11-22 12:31来源:珠江晚报 作者:
  

    2007年8月,一台轿车在京珠高速湖南段正常行驶时突然失控,撞上道路中央护栏,致车内三名乘客被甩出车外,伤势严重。事发后,车主认为事故是因车辆零件质量有缺陷引起,遂将生产商销售商一同告上法庭,索偿30万元 。

    而令车主孙小姐没想到的是,这起官司足足持续了两年半。昨日,孙小姐告诉记者,终于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结果法院判令两被告需连带赔偿车主27万余元。

    轿车出事生产商销售商成被告

    据了解,2006年5月9日,孙小姐在珠海某车行购买了一台小汽车。次年8月,孙小姐的朋友驾驶该车到京珠高速湖南段时,车辆突然失控,撞上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车内三名乘客被甩出车外,伤势严重。

    事后,孙小姐为三名伤员垫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万余元。孙小姐告诉记者,车辆当时是在正常行驶状态下突然失控,因此认为事故是因汽车质量有问题引起,遂就赔偿事宜与生产商及销售商协商,但都遭到拒绝。为此,孙小姐在2008年6月3日将汽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法庭,索偿30万元。

    一审输官司车主再上诉

    在法庭上,原告孙小姐举出了事故后湖南省交警总队委托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出的《交通事故检验报告》。该检测结果为“该车行驶中右后轮支承断裂是引发车辆失控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孙小姐根据该报告指出,车辆右后支承突然断裂,是产品质量所致。

    但两被告对该检测中心的资质提出异议,遂向法院申请车辆质量鉴定。随后,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鉴定,得出结论却为 “右后轮支承断裂是车辆失控后车辆尾部与绿化带发生第二次碰撞造成的。”由此,两被告认为该事故与汽车质量问题无关。经审理,香洲区法院采信了深圳鉴定机关的鉴定结果,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孙小姐2009年7月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深圳市质监评鉴所的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汽车断裂的机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后车主被判胜诉

    今年2月,该案在香洲区法院重审。在庭审过程中,孙小姐列出了一份出事车辆后轮支承的《出厂检验报告》,根据该报告显示,本案断裂的后轮支承的碳含量是“3.67%-3.71%”,可深圳质监评鉴所的《鉴定报告》检验的右后轮支承碳的含量只有“2.84%-2.86%”,而且抗拉强度也远低于出厂报告的记录。

    孙小姐认为断裂的右后轮支承存在质量缺陷。对此,两被告反驳称,造成两次检测结果不同的原因是在零件铸造过程中,碳含量会有损失。

    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对右后轮支承是否存在缺陷这一问题具有举证责任,但庭审时,被告在同意提交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仍多次未提交,故法院无法判断鉴定机构检测的,关于故障支承的碳含量和抗拉强度指标是否符合其设计技术的要求,所以只能参照被告2005年《出厂检验报告》的数据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法院最后判令原告胜诉,被告两公司需连带赔偿原告27万余元。

    两被告上诉后最终落败

    该判决下达后,两被告不服判决,并在今年3月继续提起上诉。办案法官认为,两被告对右后支承的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可汽车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在诉讼中拒不提供汽车的设计标准,导致无法与检测结果对比,因此法院只能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最后,法院判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遂维持原判。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