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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车新规:乘客车内抽烟或被请离

时间:2009-12-01 09:25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陈洁娜
  

  昨天记者从广州交通部门获悉,《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天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出租车营运过程中禁止抽烟,司机违规抽烟遭投诉,将被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而乘客在车内吸烟,司机劝阻无效有权将其请下车。

  记者从《条例》中了解到,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司机和乘客均被禁止吸烟。就司机而言,在出租车内吸烟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而乘客也不得在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如乘客违规,司机当场可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中途终止载客。

  《条例》对五种情形下乘客可拒付车费予以明确:如出租车无税控计价器、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者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出租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驾驶员无故中途终止载客;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加载他人。

  与此同时,《条例》也增加了对的士司机的保护性条款。如乘客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要求的;乘客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乘客在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的。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司机有权拒绝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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