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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取证程序涉嫌违法

时间:2009-10-21 07:03来源:中广网 作者:zhouc
  

  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一时心软,捎载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被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不得不接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28日,张军提交诉状,要求法院撤销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11日,张军的代理律师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他决定从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程序违法、取证违法等方面为张军据理力争。

  “为执法大队当‘鱼饵’的人,不是执法人员,是被执法大队雇来的人员,事发后这个‘鱼饵’作为证人获得了一定的提成、奖金。执法大队如果仅以此人的证言为依据,认定张军经营黑车,就是藐视法律的尊严。”这位代理律师说。

  记者翻阅了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对张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认定张军实施了“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款的规定,故对其作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不得再犯。

  这位代理律师认为,张军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经营是指经常性的,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某项行为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行为,不能把一个年薪 20万的白领偶然拉了一个自称胃痛的病人,就认为其行为是“经营活动”。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为。如果执法大队不引诱设套,张军根本不可能有载人的行为。所以,完全可以认定执法大队是在实施“钓鱼式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执法大队违反执法程序的问题,这位代理律师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事后只有一人出示证件,从法律上讲,他们调查得来的证据违反程序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张军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张军在道执法大队取车时,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我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张军解释。“陈述权、申辩权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当事人放弃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必须是自愿放弃,而不能受到胁迫、恐吓,被迫放弃。”这位代理律师认为,执法大队用胁迫手段使得张军被迫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必然导致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伤害

  (《今日观察》 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最大的伤害是政府的公信力,这里面还牵涉到执法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在执法的过程中,你取得的证据是不是合法的,这个在西方的领域法学领域里,已经谈了很多了,比如说你窃听别人的一些,既使是非法的勾当,西方的法院很可能把窃听的证据丢掉,因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树毒果理论。在这一个案子里,今天的交通执法单位取得证据的过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说孙中界是不是真正是以黑车营运为生的,答案是孙中界开的车子,三年里才开了约十万公里,是公司的车子,这肯定就不是以营运为生的。交通执法单位把证据取得以后,他是不是能够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称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据,我都是很怀疑的。所以在这个事实情况中,我们很显然看到对政府的公信力已经造成很大伤害。

  应松年:公权力被加速异化 严重损害社会的道德观念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公权力被这样运用,我觉得这能不能叫做一般的违法,我认为简直不能容忍,这把国家的法制放到哪里去了,还有这样子的程序的。如果要政府这样子执法,那就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公民的权利,而且会形成公民将来对政府不信任,甚至于在情绪上会有对立,不仅如此,我觉得这也严重地损害了这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实际上我们在行政执法当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那是不能作为证据来用的。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应该查一查,所有收上来的这些费用,花到哪里去了,干什么花了,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这个漏洞要补上。

  王红:“钓鱼执法”违背《行政法》 应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制度

  (中央党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正当的整治黑车是必要的,但是通过所谓的“钓鱼”式的执法,强行巨额处罚,实际上它是违背《行政法》的,我们现在的执法,不能再犯过去执法过程,体制机制当中存在的一些(错误),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正,重手段、轻目的。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强势管理不是目的,执法便民、利民、为民,这才是真正目的。政府的职能定位,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是堵还是疏,是靠严厉的监管来整治城市的一些脏乱差,还是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张鸿:要公开“钓鱼式执法”所攫取的资金

  (《今日观察》评论员)

  首先,应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比如不能给执法部门指标的压力,就是说今年必须创收,罚款没收多少。这样的指标会让执法部门拼命地去罚人;其次,执法部门自身的驱动力也要减小,比如说罚了多少,能提成多少。这一次闵行区的两年的5000万,能不能公开这些钱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里了?如果罚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驱动力也会减少;最后,我特别想对那些寒了心的司机说一句话:“我相信大家说我以后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车,这都是一时的气话。我希望大家在将来,如果遇到一个胃疼的人,遇到一个孕妇,遇到一个老人,他们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我们仍然能停下车来让他们上车,虽然我们可能会觉得如果是假的怎么办,但我想还有另外一个担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义 才能使“钓鱼式执法”退出舞台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希望程序正义被当成一件真的事情来处理,程序正义里面包括,取证的过程,取证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一定要监听或者窃听的话,最好在法律上先经过国家相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同意你做这件事情。像这次的黑车扫荡,在取证的过程中间,执法机关一定要想到程序正义,不能够光为了经济利益,就认为它什么都可以牺牲了。第二件事情,法院要对程序这一类事情要维持到程序正义,因为行政处罚它不牵涉到司法问题,但当有人对于行政处罚有不同意见时,最后一定会上告法院,所以从这一个层次来说,法院是一个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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