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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了一年 被撞奥迪的“贬值费”还是没拿到

时间:2011-03-23 14:54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律师说,省高院出了文件以后讨“贬值费”难喽

  车被撞得厉害,“贬值费”能不能拿到?2010年11月24日,本报报道的《当奥迪被公交车追尾……》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去年3月,马女士的先生驾驶奥迪在等红灯,被公交车追尾。当时修理花了4.4万元,后经评估, 贬值2.3万元。马女士将全责方——杭州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能得到车辆的贬值费。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不断接到读者的电话。在车祸中损失惨重的马女士一家,在一审败诉后,能否在继续上诉中获得转机?

  最近,该案有了结果——双方接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马女士获得公交公司约4.4万元赔偿,这个数字比一审判决时多了4000多元。不过,对于奥迪被撞后高达2万多元的“贬值费”,法院依旧没有支持。

  奔波了一年 牵扯精力无数

  上周五,刚拿到法院的调解书,马女士就给记者打来了电话。“现在的心情,难过,也高兴。难过的是,没有打赢这场官司;高兴的是,我们终于解脱出来了!”在电话里,马女士不停感叹。

  通过调解,马女士一家获得了公交公司约4.4万元的赔偿金。而去年一审时,当时的办案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给马女士的赔偿金为3.9万多元。尽管比一审结果多赔了4000多元,但在马女士看来,“这场官司没赢,因为光为奥迪做贬值费评估及案件的诉讼费用,就花了5000多元;为打官司奔波了一年,牵扯的精力,更是无法用金钱衡量。”

  “我身体不好,不想继续打官司了。办案法官的认真负责,也打动了我。因此,我决定接受调解。”马女士一再表示,要谢谢钱江晚报读者的关心。“我知道很多人关注这件事。现在,我把结果公布出来,也希望给大家做个参考。”

  马女士没赢:不过这个案子还是有意义的

  车辆贬值费,我省曾有人拿到过。2007年,富阳的一位车主,就通过当地法院的判决,获得了1万多元的“车辆贬值费”。在时隔4年以后的今天,马女士家的奥迪车,同样请了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评估,得出的2万多元“贬值费”,为什么反而赔不到呢?

  记者采访了马女士的代理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方圆律师。“主要因为去年下半年,浙江省高院下发了一则司法解释。”在这份2010年7月下发,名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意见》的文件中,记者看到它的第20条表示,“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这也意味着,除非你是新车,如果被撞,已经赔到了‘修车费’,就很难拿到‘贬值费’。这条司法解释,其实已经把绝大部分私家车,从可以得到贬值费的范畴中排除出去了。以后,如果普通车子被撞,车主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到贬值费,难了!”

  不过方律师也补充,虽然“贬值费”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不过马女士的案子,仍然值得一般车主借鉴。“过去,车子被撞了该赔多少,法院一般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进行判决。而在很多时候,车子的实际修理费用,会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费用。例如马女士的奥迪,保险公司定损为3.9万元左右,实际修了4.4万元。二审时,法院是按照4.4万元的赔偿金调解的。从这个层面来说,这个案子算是有所突破。”

  记者手记:“烫手的山芋”谁来接

  发生过重大事故,经过维修的车辆,价值会有所降低——恐怕任何一位爱车之人,都明白这样的道理。可是,这个“烫手的山芋”却无人敢接。去年5月,我们曾报道了上海一辆玛莎拉蒂轿车被撞后获赔20万元“贬值费”。可最近,该案的律师告诉我们:“今年打了几个索赔贬值费的官司,全部败诉!”

  无责方希望有人为此埋单,而全责方却不愿意掏这笔貌似“虚拟”的费用。这时候,我们就需要一根明确的标尺。可令人遗憾的是,在保险上,并没有覆盖“车辆贬值费”的内容,不少保险公司甚至明确规定,“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而在法律上,如今事故所引起的价值损失,也是“一般不予支持”。一个“不赔偿”,一个“不支持”,这个“山芋”转了一圈后,又回到了原地——无责方手中。

  很多人打来电话向我们抱怨,现在出了事故,“无责方”总是吃亏——我没有做错,凭什么最终成了买单的那个人?

  诚然,在“贬值费”的问题上,判断起来并不容易。毕竟,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对于车辆损失价值评估的完整体系。另外,能够对车损进行评估的机构,也是凤毛麟角。可是,这不能成为“烫手山芋”无人接的理由。试想,如果“无责方”真的成了弱势群体,那么一定程度上,也就纵容了“反正不会吃亏”,开车横冲直撞的心态。如果真如此,开车上路,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

  因此,希望决策者和管理层好好掂量掂量,应该如何制定规章与法律。究竟是选择承担,还是一味地逃避。从车辆“贬值费”的角度,既然“烫手的山芋”存在,那就应该找到它该接手的人,从而反过来,对肇事者有所约束。否则,被它烫伤的,只能是公平与正义。(赵路/文 梁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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