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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致207新车二次销售 车主质疑涉嫌欺诈

时间:2011-06-13 17:35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汽车网 作者:
  

温州肖女士的标致207享乐版

    温州肖女士为新车做保养,却发现车辆保养清单上车主一栏标注的却是陌生人的名字,且在该4S店发现了金某与4S店签的购车合同。

    怀疑买了二手车的肖女士找到4S店讨说法,遭到拒绝。随后温州市消协也出面进行调解,但失败告终。

    对4S店推卸责任的做法,肖女士非常愤怒,无奈之下,肖女士拨打了本网维权热线0571-85311026,希望能讨个说法。

    刚买的新车保养记录上却是别人的名字

    车主肖女士介绍,去年7月31日,她花了近10万元在温州豪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豪龙4S店)购买了一辆标致207享乐版。

    去年11月,在行驶里程达到4987公里时,陈女士在温州豪龙4S店为爱车做了首次免费保养维护。

    今年5月28日,肖女士再次将爱车开到这家4S店进行第二次保养维护,结果结账时,肖女士发现维修结算清单上面的车主姓名为金某,其它信息却是符合的。这让肖女士有点不解。

2011年5月28日保养维修清单上用户名称赫然写着金某的名字

2010年11月5日保养清单上却是车主肖女士的名字

    “新车”却是别人的“二手货”

    明明是自己买的车子,怎么车主是别人的名字?会不会是工作人员打印出错啊?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肖女士找到当时与自己签订新车销售协议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知,这车确实是金某先定的车,协议也签过了,只是中途金某改变主意把车退了,退订后,这车的信息被保存着。

    “维修清单上清楚地写着车主是金XX,而且4S店后来也承认这车是金XX先定的。但是我购车时,销售人员并未告知这车被销售过的事实,反说是行业内都是这样的,不需要告知买车的客户。”肖女士认为,她购的新车可能是别人用过的旧车,4S店涉嫌欺诈行为。

    肖女士随即找到温州豪龙4S店要求退车,对方却坚决表示不予退换。

    几番交涉未果,肖女士向温州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车还钱,同时赔偿欺诈损失。接到投诉后,消协也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在消协调查过程中、肖女士发现了金某与4S店签订的购车协议等完整信息资料。4S店负责人却一直强调,金某并未使用过这车,并不是肖女士所称的“二手车”。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消协调解失败。

金某与4S店签的购车合同

肖女士与4S店签的合同

    温州豪龙4S店:这车是别人订过的 但未使用过并非“二手车”

    对维修结算清单上出现另一车主金某的名字,温州豪龙4S店的服务主管刘伟解释是:之前金某预订了一辆轿车,4S店便将金某的信息登录到东风标致系统内部,过了几天,金某却放弃了购买这辆轿车,之后这辆车就被肖女士买走了。当时4S店有两套系统,一套是销售系统,一套是维修服务系统,是独立的两套系统。销售系统是跟厂方联网的系统,而服务系统当时是使用本店内部的系统,直到今年初才全部更新为联网的厂方服务系统。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更新,才导致新的服务系统出现金某的信息。

    刘主管还表示,4S店已经在和肖女士在积极协商,答应赠送保养和代金券,但肖女士拒绝了保养补偿,提出退一赔一。

    “退一赔一,4S店肯定不能接受,我们也寄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刘主管说。

    对于刘主管的解释,肖女士也表示太过牵强。

    记者辗转找到金某,对方表示当初确实是订购了该车,但当时发现车子不合适之后就退了,未使用过这辆车。

    律师意见:4S店涉嫌欺诈应“退一赔一”

    “通过消费者手上的资料显示,温州豪龙4S店存在故意隐瞒车子曾经销售的事实的欺诈行为。”浙江广豪律师事务所单律师认为,肖女士要求“退一赔一”,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首先在肖女士购车之前,已经存在金先生和4S店的购车协议,其次,在维修保养时,4S店给出的结算清单也是非车主本人的信息,这种书面的证据已经能证实4S店“消费欺诈”行为这一违法事实。”单律师说。

    肖女士说,目前正在考虑诉诸法律来解决。本网维权栏目也将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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