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是双赢
相对于诸多需要界定的细节问题,陆刃波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正确理解家电召回制度。而目前从厂商到消费者,对于召回制度,都存在 “误读”情形。
“召回产品跟伪劣产品不是一个概念,很多消费者认为召回产品是伪劣产品,这是错误的。”陆刃波解释说,许多家电企业对于召回制度存在抵触情绪,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方面:一是担心实施召回会严重影响品牌的美誉度,导致市场份额的丧失;二是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真正把消费者利益放在心上。
在付希业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中,他发现,一些企业存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也不主动承担告知义务,宁愿等到事故发生后再与受害者“私了”。付希业告诉记者,这主要是由于家电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销量大,一旦召回,相关费用势必比较高昂。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彩电销售量大约为4000万台、冰箱2500万台、空调3000万台、洗衣机2500万台。如果企业的某一型号产品由在设计、生产等过程中的失误而出现缺陷,要是对普及率和使用率这么高的产品实行召回,操作难度将非常大。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家用电器被纳入召回产品的范围其实是一种双赢。”陆刃波认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使家电企业在注重产品质量的过程中得到其质量管理体系得到规范和提升。一些国际大品牌经常进行产品召回,不但没有影响他们的品牌美誉度,反而塑造了他们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正面形象。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获得更丰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目前,国内家电行业已经发育成熟,在家电行业实施召回的可行性比较高。对于产品质量体系良好的家电企业来说,召回制度不是负担而是动力,它让生产厂商在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而对于那些管理混乱,无法形成良好产品质量体系的企业,本来就应该被淘汰,召回制度的实施,只是使家电市场更加规范而已。
“召回制度是市场秩序完善、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只有遵守规则的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陆刃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