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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歧视”消除 市场静待制度细节

时间:2010-07-10 22:20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
  

   从三星问题冰箱事件到东芝竖线门、再到惠普笔记本质量门,一些家电质量事件,不断拷问着缺陷产品追究制度。

  令人欣慰的是,在千呼万唤之后,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继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产品相继实施召回制度后,我国家电行业也将实施召回制度。

  消除召回“歧视”

  今年2月,LG电子宣布召回105万台洗衣机。起因是一名儿童被反锁在家中LG洗衣机内死亡的事件。LG为此召回四款存在问题的洗衣机。但对在中国销售的该类洗衣机却并没有第一时间实施“召回”。因为国内召回制度的缺失,中国消费者经常遭遇不平等待遇。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解释说,为解决不同国家区“歧视性对待”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企业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这意味着,家电召回制度将对境内境外厂商一视同仁。企业在采取召回措施上不得对中国消费者和国外消费者的差别化规定。“这是《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它解决了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召回歧视’的问题。使得中国消费者获得了公平的待遇。”陆刃波说。

  何为家用电器?

  “要对家电产品进行召回,首先就要明确家用电器的概念和范畴,可是《征求意见稿》的定义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产品质量研究组律师付希业说。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提供给消费者供其家用或类似环境使用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装置等产品。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消费产品的日益丰富,家用电器的界定也日益模糊。比如,企业办公用的电脑,进入普通家庭;中央商用空调安装在家庭中,是否就属于家用电器就存在争议。付希业认为,如果依照《征求意见稿》中对家用电器的定义,企业集体采购的笔记本电脑就难以被界定为家电。“这意味着,假如再发生‘惠普笔记本门事件’,购买笔记本的消费者将分为‘三六九等’,企业使用的,就会被排除在召回之外,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付希业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则认为,《征求意见稿》应该吸取当年《消法》立法时的经验教训,当时《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定义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征求意见稿》应该对于“家用电器”的概念做出明确清晰的定义,防止歧义理解的出现。

  同时,邱宝昌还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缺陷产品的界定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征求意见稿》称,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邱宝昌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召回产品的范围限定于产品缺陷,但未涉及瑕疵产品。所谓瑕疵产品是指,该产品虽然不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但是该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以东芝“竖线门”为例, 2008年12月,全国各地有用多名户反映东芝公司的平板电视46FX300C观看时间超过700小时到1000小时之后出现竖线现象,同时还引发黑屏和死机问题。“东芝‘竖线门’属于瑕疵产品,而非缺陷产品,如果依《征求意见稿》就无法实施产品召回,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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