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汽车、食品、药品等之后,家电也要实行召回制度了。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本次征求意见将持续到本月10日,新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屡次发生的家电缺陷事件,考验着消费者和厂商的神经。那么,本次家电召回对消费者有何影响?消费者将家电缺陷产品退货是否就是召回的全部含义?3万元的罚款是否太过轻微?厂商又如何看待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但并非一概回收缺陷产品都退货
家电业人士分析认为,国内有了召回制度,消费者的利益将得到更多保障,当某些品牌家电发生批次质量问题时,再也不能采取歧视性的态度了。国家相关部门和消费者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厂家召回产品,以保证所有人的使用安全。
记者了解到,在实施召回制度之前,国内发生的家电产品质量问题,大多以“局部问题局部解决”的方式了事,并未给相关企业造成全局影响。甚至有一些家电厂商采取“内外有别”的歧视性做法,国外销售的产品实施召回,而国内则以“未有召回制度”推诿搪塞各方的质疑。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企业在境内对家电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另外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是,征求意见稿厘清了召回与退货的关系。许多消费者认为,实施召回后,就是将涉及的缺陷产品向厂商退货。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也就是说,退货并非召回的全部,厂商可以通过换货和修理等其他方式为消费者消除产品缺陷。
据悉,此次家电召回适用于“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几乎涵盖了家电销售前的所有环节。
3万元罚款太“轻飘飘”?
主管部门着眼警醒和监管
采访中,有消费者就强烈质疑,不实施召回的家电厂商才处3万元以下罚款?如此的违法成本太低,对于财大气粗的家电生产企业来说,简直是“湿湿碎”嘛。会不会有家电厂商宁愿被罚3万也不召回的情形?如此一来,召回制度对于消费者不过是又一道“遮眼符”?
对此,海信科龙广州分公司总经理黄新华表示,相对于3万元罚款,大厂商更看重的是品牌和信誉,绝对不会因小失大。“召回制度是很正常的,厂商要理性对待。这其实对大品牌是一大利好,因为大品牌在产品设计、生产质量控制、上市前测试等方面更有优势。”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应当施行召回产品,生产厂商未主动召回,质检总局将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强制其召回。“这一个公告就会令厂商的品牌形象大受影响,远远不是3万元可以弥补的。”创维集团新闻发言人沈健表示,召回的前提就是“成批次”地出现问题,现在很多大家电单价又较高,如果涉及上亿元金额,还是3万元的罚金肯定就不合适了。不过,负责任的厂商绝对不会因为罚款额小而无视消费安全。
黄新华也表示,召回制度将令厂家更加重视质量控制,新品上市的流程也会更加严格、科学。他认为,厂商应借鉴西方新品上市的流程管理。在欧美发达地区市场,新品上市要经过消费者小规模的试用,试用期合格后再小批次生产,然后再组织较大规模的消费者试用,完全合格后才大批量推出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