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冯晓曦认为,作为运营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内容服务后,获取收益无可厚非,但是收费方式值得探讨。
“首先必须清楚,作为互联网电视的内容服务商,如果消费者家中没有互联网电视,即使是再好的内容,消费者也享受不到,这时内容服务商的服务是没有商业价值的,这就说明电视机企业与内容服务商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从消费者的角度,消费者通过电视机收看的互联网内容是由内容服务商提供,所以,互联网内容的买卖双方是消费者和内容服务商,但是,现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却直接向合作方——电视机生产企业收费,我认为这种模式并不合理。”冯晓曦告诉《电器》记者。
对此,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举出一个现实的例子:现在有线电视收费方式是消费者每月向服务商缴费,而它如果实行目前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收费模式,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时就应该支付产品正常使用年限内所需的有线电视费用,如此一来,市场上的电视机价格会比现在高近千元。
冯晓曦特别指出,从消费者的角度,购买互联网电视是希望除了能看到原有电视节目,还能看到经过加工整理的互联网音视频内容。选择什么样的互联网内容或内容服务商,消费者想自己做主。内容服务商直接向电视机企业收取费用是电视机企业和消费者都不愿意接受的,不利于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
如何破解合作难题?
为了加快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破解内容服务商与电视机企业的合作难题,最近,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出一些意见:第一,要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应向消费者明示服务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第二,电视机生产企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按照分工不同,应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公布服务电话;第三,为确保电视机性能和质量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提供的软件模块(客户端)及升级版本应通过电视机生产企业测试后方可发布;第四,电视机生产企业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的合作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相应责任继续向消费者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第五,电视机生产企业应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加强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快捷的产品与服务,任何一方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另一方或消费者权益,共同推进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
除了行业协会的呼吁,冯晓曦还认为,解决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与电视机企业的合作模式问题的关键在于,现阶段获得牌照的内容服务商属于‘稀缺资源’,而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收费问题上,电视机企业是相对弱势群体,由此也造成现在内容服务商与电视机企业话语权不对等。
最终解决办法只能是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行业引入更多合法的服务商。这些内容服务商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一方面,能够使他们与电视机厂商“平等对话”;另一方面,经过优胜劣汰,最终留下的内容服务商将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冯晓曦认为,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行业充分竞争后,互联网电视的运营模式将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如部分内容可免费,部分热门内容收费。甚至可以学习手机运营商的做法——‘签服务协议,免费获得手机’,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与消费者签订互联网内容购买协议,如消费者在交纳一定费用后,不但能获得一定时间的互联网内容服务,还可以免费获得互联网电视一台。
冯晓曦希望,之前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方面投入了不少资源的电视机企业,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向消费者提供丰富多彩的合法、正版非视听节目内容。
冯晓曦最后总结道,只有当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愿意付费的服务,内容服务商才能得到有效回报,互联网电视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彩电企业和有关各方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电视产业环境做出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