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的安先生最近遇到一堵心的事儿:因交房日期延迟,开发商承诺的违约金变成了物业费,办理入住手续时,还要签不举报承诺合同。
安先生家住晋州市区,2006年,他在市区东二环新购买一套期房,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在去年4月30日交房,“可对方一直拖延到今年6月30日才答应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安先生说,当天,他和家人便去领取新房钥匙,之前开发商也答应向他们支付延期一年零两个月交房的违约金,共计9000余元。
但事与愿违,安先生领取钥匙和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承诺的违约金忽然变成了物业费消费卡,而且领取消费卡时,还需签订保密承诺合同书,“承诺对违约交房不准举报”,签了承诺书才给钥匙。安先生说,当时,他和其他一些业主找到相关负责人理论时,对方竟称可以按照原来的房价退房,要么就签了承诺书。由此,安先生没有立即领取新房的钥匙。
对此,本版法律顾问张玉柱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中,开发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应和业主协商,而不应采取强制手段;其次,业主不签订保密承诺书就拿不到钥匙,在这种情况下,这份承诺书属业主被迫签订的,在法律上视为无效。由此,安先生和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业主,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争纷,也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