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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施行 精神病患者可社区康复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革继胜
    信报讯(记者革继胜)《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宣传贯彻该条例大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本市计划在100个街道建立100个职业康复站,使智障人士和精神病患者在社区康复。

??根据本市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本市重性精神障碍患病率为10.03‰,约15万人,抑郁性障碍患病率为3.31%,约5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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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百个职业康复站

??市残联副理事长侯淑芬透露,本市今年计划在100个街道建立100个职业康复站。智障人士和精神病患者在职业康复站通过参与公益性劳动进行康复。这100个职业康复站将配备具有专业背景的医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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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患者可享受医疗救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若通过医疗保险后仍无法负担,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一年不得超过1万元,若还有困难,一年可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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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将建档案

??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精神疾病为两类39种,第一类为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15种;第二类为非重性精神疾病,包括强迫性障碍等24种。本市将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各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辖区内第一类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定期进行医学访视。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医疗机构将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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