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禹州市的赵女士30岁时怀孕。2005年5月30日,赵女士入住禹州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赵女士在生产过程中,医生发现胎儿体大,赵女士体内羊水较少,顺产困难,凭多年经验,医生采取胎吸助产方式,将胎儿从母体中硬拉出来。
宝宝出生后出现发烧等症状,即转入该院儿科。该院儿科诊断结果为宝宝所患为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HIE、吸入性肺炎,后宝宝转至省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三附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确诊为右上肢臂丛神经重度损伤,花费医疗费32589.18元。
2006年12月,经许昌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疗措施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拿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赵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14865.16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为原告之母赵女士实行分娩时,由于未估计到胎儿体大,对羊水的危害未予重视,在应当实行剖宫产的情况下,却未将此情告知家属,而采取胎吸助产方式,将胎儿从母体中拉出,造成原告出生时右臂丛神经损伤,该过失行为已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齐光辉时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