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多的患儿因外伤住进医院后,16个小时内医院为其做了两次开颅手术,之后孩子死亡。
家长认为,医院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存在医疗过错。医院方认为自己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患者的病情且符合医疗规范。更让人费解的是,两个不同的医疗鉴定机构对此案鉴定后竟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一个认为医院有过错,一个认为医院无过错。鉴定书哪个更可信?
幼儿之死
李欠勇夫妇是浙江人,现在郑州打工。2005年初,李欠勇夫妇中年得子李宇辉。2006年10月8日,小宇辉意外摔倒伤了头部。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CT检查,孩子右额叶脑出血,半个小时后,医院决定为其做开颅手术。
从10月8日10时40分到第二天的2时05分,16个小时内,医院连续两次给孩子做开颅手术,第一次是肿瘤切除、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等;第二次是再次血肿清除手术。
术后两天,孩子死亡。
李欠勇说,医生未告知家长手术要切除肿瘤,亦未经家属同意签字认可,擅自改变了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后来的两次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证明,孩子死亡后医院对其肿瘤未确认。医院在对脑肿瘤未确认的情况下,错误地做了患者死亡原因的诊断。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则认为,孩子已出现了脑疝,到了死亡的边缘,急诊开颅是第一选择。进行的手术也符合操作规范,方式方法正确。患者的死亡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的。
李欠勇夫妇认为是医方的过错造成了孩子死亡,应承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据此,2006年12月26日,李欠勇夫妇将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起诉到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42413.71元。
鉴定之异
2007年1月24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月2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为医方存在为李宇辉做开颅手术中,止血不彻底,肿瘤清除不彻底……手术操作不到位,对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医院对此结论不服,又通过律师委托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鉴定。5月24日,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认为,患者入院时已出现脑疝,中度昏迷,具有急诊开颅手术指征。此次手术时机及方式的选择均正确,手术操作符合常规,诊疗不存在过错。
庭堂之证
昨日下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两份鉴定书分别进行质证。这已是第三次开庭了。
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因出差未到庭,法庭只对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书进行了质证。
作为对该鉴定书有异议的一方,医院代理人首先从程序上进行了质问,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王保安一一对答。
医院代理人:“鉴定书为何只有鉴定人,而无复核人员?”
王保安:“第二个鉴定人张振国就是复核人员,只不过没写清楚。”
医院代理人:“这么说,鉴定书只有一名鉴定人员了?”
王保安:“是。”
医院代理人认为鉴定方这样做是有违规定的。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