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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建立审批责任制

时间:2008-07-07 10:10来源:卫生部网站 作者:
    卫生部近日通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若干规定》要求,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同时,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并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并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

  《若干规定》提出,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还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要准确核定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要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方面,《若干规定》指出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统一审批部门,明确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文书,公开办事流程。《若干规定》还提出要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并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

  《若干规定》强调,要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将行政审批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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