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老汉项某因病入住某三甲医院,出院前一天在病房浴室洗澡时,被热水烫伤,全身烫伤面积超过30%。项某向医院索赔46万余元。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费和残疾赔偿金总计14.27万余元。
64岁的项某诉称,2003年11月,他因肝病入院治疗。12月9日是原定出院的日期,他早晨6点在病房浴室洗澡。医院采用的是蒸汽淋浴器,冷热水管道被不断加热,导致出水温度过高,喷涌而出的滚烫水将他烫伤,由于水龙头正对浴室门,他无法出逃,当场昏迷不醒。
经检查,他的全身约30%深三度烫伤。项某认为,医院是淋浴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由于该设备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医院在使用上又疏于管理,造成自己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辩称,病房设施属合格产品,已经使用了多年,从未发生烫伤事件。项某使用的水龙头上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冷热水。打开水龙头时,即使只开启热水,水也应该是逐渐从冷变热,不会烫伤使用者。正常人在被烫伤时会本能地选择躲避,而项某却没有躲避,因此不同意项某的诉请。
审理中,法院专门到浴室现场勘验,结果为:冷热水龙头均有明确的标识,浴室地漏通畅。法院认为,项某入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从现场勘查看,浴室内部设施均无违反规定。项某入住病房近一个月,理应对设施情况具有一定认识。即使确如项某所述冷水龙头流出热水,完全可以关闭水龙头,或打开浴室门离开。因此医院不构成侵权,但酌定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