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代表张学庆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文/本刊记者 李颖
作为今年人大代表的张学庆,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两会期间,就网络购物的相关问题,他愉快地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张学庆说自己有两年以上网络购物的经历,主要是在网上买书,因为很多专业性很强的图书书店里买不到。除图书外,他还在网上购买过小电器、小玩具之类的小型商品,价格不会太高。
他也网购过一些比较贵的东西。比如由于喜欢集邮,就会从网络上购买一些感兴趣的邮品。但是在网络上购买贵重邮品的时候,还是应该从自己信得过的商家或者是邮友那里购买,不应该单纯地信赖商家的信用等级,因为信用等级有可能被作假。
网购发展潜力大
网上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其优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方便省时。以“淘宝”为例,人们可以足不出户便可以在网络上挑选上百万种商品。同时,门对门的服务可以省去了外出购物的舟车劳顿。二是价格便宜。网络商品在价格上,往往比实体店中的商品便宜30%甚至更多,这对消费者是一个极大的诱惑。
网络购物除自身的优点外,还带动了其他一些行业的发展,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物流行业。从目前来看,由于网络购物主要是小件商品,对快递和邮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快递和邮政有很大一部分业务就是由网购来支撑的。
同时,网络购物的普及还带动了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如电子银行口令卡、U盾等的出现,大大提升了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存在“四大风险”
在网络购物繁荣背后,其深藏的隐忧也是巨大的。
首先是商品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看到的往往是商家宣传和介绍性的图片和文字,而不是实物,所以这里面必然会有一些偏差。
其次是网络购物基本没有售后服务。一旦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商家产生纠纷,这个纠纷的处理过程往往是非常繁琐和复杂的。
第三是隐私得不到应有保护。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都是实名购买,需要填写地址、联系电话等隐私内容,所以在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还要承担隐私泄露的风险。
第四是网络购物对支付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如果安全措施没有做好,网上银行支付密码被泄露,消费者账户中的资金就有被他人盗取的风险。
网上交易店分四类
网上交易的商家实际上是分几类的:一类是有实体商店的商家,通过网络环境来减少商铺的租金和运营成本,把部分利返还给消费者;第二类是什么都没有的商家,就在交易平台上注册一个店铺,来进行交易,这些店铺里商品的质量良莠不齐;第三类是类似尾货市场的商家,他们的商品有很大一批是没有质量保证的;第四类是宣称自己有渠道从境外购买商品的商家,风险性最大。
以“淘宝”这个名字为例,“淘”就有大浪淘沙的意思,就好像你在旧货市场上捡到一个宝贝回来。这里的潜台词就是说,消费者既然要淘宝,就要承担买到垃圾或者受到欺骗的风险。
“淘宝”的初衷可以说是满足了很多人的消费心态,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再遵循这种心态发展,就会产生问题,导致网络上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而无人过问。
“六措施”应对网购之乱
要杜绝网络上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首先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对网络购物的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网站的监管和认证,应该由工信部来制定相关的标准化规范和相应的认证文件,让网站按照规定整改,从而建立一个可信的交易平台。
其次,作为交易平台本身,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法律诉讼的支持环境。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会获得利润,但获得利益就要付出相应的责任。网络诉讼取证很难,因为网页数据可以被更改,在网页中随便改变一个参数,最后出来的结果就会不同。面对大量动态的网页,网络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需要对数据进行公证,增加了诉讼成本。淘宝网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本,“淘宝旺旺”可以为消费者保存聊天记录,而这些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但由于所有交易都是在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上进行,就需要这个平台为消费者保留信息,并提供一个明确的追溯期。
第三,应该对网上商家进行实体化、实名制,或者进行工商注册。网络商家知假卖假,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个体。现在在淘宝网开店铺,需要向交易平台提供身份证号,但很有可能商家提供的证件是假的。所以,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就必须由政府部门介入对其进行管理,并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政府应加强监管,网络商也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出售,应加强对其出售或品的管理,网络商出售的商品也必须经过质量认证。
第四,要对消费者进行正确引导,不要贪图便宜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同时,由于维权成本问题,很多消费者对于金额在百元之内的劣质商品采取了姑息的态度,殊不知这样反而纵容了网络不良商家的恶习,助长了他们的气焰。
第五,从技术层面上讲,物流的过程应由交易平台来承担,或者由交易平台来指定第三方物流来承担,而不是商家自行指定。消费者从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物流处收取的商品,应与商家描述一致,并有三包。现在网购的问题,消费者一旦确认支付后,商家会自动认为交易结束,消费者再想拿回这个钱就难了。所以,这就需要从技术层面上延长交易链条,并要在消费者下订单的同时形成一个契约,这些条款都应该是由政府部门强制规范。
第六,国家可以对网络商家进行征税,对不同的商品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贫困地区的网络商家,政府征税可以减免;对出售高档消费品,甚至是奢侈品的商家,政府就可以适当多征一些。
总体来说,网络购物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问题,涉及到政府部门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部门通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