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速递 > 网络服务 >

“网络盗版第一案”终审 联通受牵连被判赔偿

时间:2009-12-31 08:14来源:C114中国通信网 作者:C114中国通信网
  

  伴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运营商开始逐渐拓宽业务模式,越来越关注自己在新应用业务模式的开发,而围绕着内容资源的争夺成为了新一轮竞争的焦点。

  在内容服务方面,虽然运营商不是内容提供商,但是仍然要承担知识产权的责任。这在国家版权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是有规定的。因此,运营商与其事后弥补,还不如多花一些精力来做版权方面的规范和治理,包括选择颇具实力的版权内容提供商进行合作。

  网络盗版第一案告破 大连网通受牵连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之前被业界称为“网络盗版第一案”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大连网通与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播放盗版影视节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大连网通及因赛思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对涉案影片的网络传播权侵权,需向拥有相关版权的北京网尚文化赔偿人民币共计1214638元。创下近年来网络影视维权行动中最高的判罚总额。

  今年十月中旬,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大连网通及因赛思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对涉案影片的网络传播权侵权。

  因赛思公司也就是网络影视维权第一案中的被告,通过“嵌入网页”、“链接式盗播”和“展示页面与影视内容不在同一网站”等隐蔽性盗版形式试图蒙混法律的监管,制造合法权益机构的取证诉讼障碍。虽然盗版行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的具有隐蔽性,并结合“代为赔偿”的无效合同欺瞒客户。12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系了一审原判,驳回了因赛思公司的上诉。

  大连网通于2007年起与因赛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因赛思负责影视节目的更新,向用户提供收费的在线影视点播业务。大连网通给予嵌入链接并代收费。通过合作因赛思公司一边通过电信企业向用户收费。

  运营商应加强内容监管 主动吸纳正版

  在此案中,大连网通认为自己作为ISP(网络服务物理营运商),而不是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对于涉及的盗版控诉应该适用免责的问题,早在08年的类似案例辽省高院就已审理认为,被告网通大连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出于商业目的与被告北京因赛思公司的“5a5e想网”网站建立深度链接关系。

  大连网通对所链接的系统中存在侵权作品善尽审查和注意义务,其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造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大连网通的侵权行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的免责条款。

  业内人士指出,今年在监管层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包括《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实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以及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力监管。这些对版权行业进行的规范整顿和调整优化措施,体现了政策面对维护版权方正当权益、规范版权行业的强力支持趋势已经非常明晰。

  网尚文化总裁黎锋则表示:近年法院打击盗版的决心和力度都在提高,哪怕是隐蔽性的盗版手段同样受到打击;合法版权并不仅仅是内容商单方面的责任,所有与之相关的行业上下游都应自觉的守循法规,谨慎选择合法的合作方,否则,无法使自己全然的剥离与盗版的干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质量新闻搜索